1、未經許可從事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
2、用非食品生產原料生產食品或者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4、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食品生產者在有關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
7、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8、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或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9、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相關規定備案。
11、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12、安排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品生產者聘用不得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14、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