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陜西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含餐飲服務)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履行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義務,同時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排查處置并如實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風險隱患開展核查排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包括企業自查、問題報告和風險隱患排查。
企業自查是指企業定期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及時發現潛在風險隱患并積極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過程。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問題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
問題報告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過程。
風險隱患排查是指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對企業自查問題報告進行核查處置的基礎上,依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清單進行重點檢查處置的過程。
第二章 企業自查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并根據企業風險等級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自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資質情況,生產經營環境條件,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產品檢驗結果情況,儲存及交付控制情況,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況,從業人員管理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二)企業對上次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企業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排查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問題整改情況。
第五條 企業自查過程中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表》(見附件1)《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表》(見附件2),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自查表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年度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
(一)風險等級為A級的企業,每年自查不少于一次;
(二)風險等級為B級的企業,每半年自查不少于一次;
(三)風險等級為C級的企業,每季度自查不少于一次;
(四)風險等級為D級的企業,每月自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問題報告
第七條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或者在定期開展自查中發現風險隱患問題,應當填寫《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報告單》(附件3),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提交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并在“陜西省食品安全綜合業務系統”上填報。主要內容包括:報告事項、具體內容、問題發現時間、已采取的措施、請示監管部門解決事項等。
第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下列風險隱患問題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在3日內向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進貨查驗時或生產經營中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二)生產企業在配料、投料、衛生管理,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
(三)企業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處置情況及收到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報告;
(四)企業收到2次以上同類產品食品安全問題投訴。
第四章 風險隱患排查
第九條 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到企業風險隱患問題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對企業報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并對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重點排查,及時填寫《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記錄表》(附件4)。
第十條 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風險隱患問題進行排查可與日常監督檢查一并進行。風險隱患排查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及指導目錄》(附件5)和《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及指導目錄》(附件6)進行。
第十一條 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風險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監督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處置,指導企業及時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工作進行指導考評;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排查工作進行督導抽查;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自查和問題報告,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 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報告單》納入企業信用管理,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許可周期。
第十四條 企業未及時報告風險問題,或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存在潛在風險未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或下一年度將企業風險等級上調一級。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查或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并能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防止、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因其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