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均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時,進口食品營養標簽是消費者選擇進口食品的有效依據,正確標示營養標簽能幫助消費者根據自身的需要合理選擇進口食物種類和進食量。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從發布起至今的四年多時間里,我國檢驗檢疫系統根據本身職責,以標準及其問答為檢査判定依據,做出進口標簽檢測符合與不符合判定和分析。
由于制作進口食品的營養標簽方式與國內生產產品基本一致,本文主要闡述在進口食品標簽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方便企業核查,規避標示錯誤的風險 。
一、進口食品營養標簽主要問題
1. 總體統計結果分析
檢驗檢疫系統對進口食品的營養標簽實施檢驗,存在著經檢測不符合營養成分表標注的問題、NRV的表達方式差錯問題、營養標簽基本要求不符合問題、強制標示的內容沒有標示或者標示錯誤問題、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不準確問題、營養聲稱和營養功能聲稱表達不當問題等。其中,營養成分和NRV的表達方式不當兩項所占比例最大,前者近60%,而后者也占20%的比例,兩項相加占營養標簽錯誤情況的近80%,表明營養成分和NRV的表達方式差錯是企業在營養標簽標識方面最易犯的錯誤,這與進口食品企業對 GB 28050-2011 的理解程度有關,也與營養成分及NRV表達方式相對較復雜有一定關聯,需要引起進口企業的重視和進一步規范。
2. 營養標簽不符合分項統計及分析
(1) 基本要求
GB 28050-2011 中的基本要求包括營養成分表應以“方框表”的形式表示,表題為“營養成分表”。檢驗結果顯示在基本要求方面,主要的不規范情況表現為未標示“營養成分表”五個字、營養成分表格式不規范、營養成分表的表題標示不規范等。尤其是營養成分表格式標示不規范所占比例最高,常見錯誤包括未用方框表格形式標示,營養成分名稱錯誤等情況;未標示營養成分表表題,如一些企業直接標示營養成分表的內容部分,沒有在表格上注明“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題。
(2) 強制標示內容
GB 28050-201l 中強制標示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及占NRV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能量、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更加醒目;對營養成分進行聲稱或功能聲稱時,應標示其含量及NRV百分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強化劑的含量及NRV百分比;使用氫化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進口食品標簽檢驗結果顯示,在強制性內容標示方面,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未醒目標示(標示更多成分時)是企業在營養標簽強制標示內容方面最常見的錯誤,在制作標簽時會忽略這樣的標示細節。此外,有些企業會把一些非營養成分標注在營養成分表中,如將枸杞多糖、番茄紅素、唾液酸標示在營養成分表中,造成不規范標注, 建議可以將這些成分標示在配料表中或食品標簽的其他位置。
(3) 營養成分表達方式不當
常見的營養成分表達不當情況見表4-21。
其中,能量單位標示不規范是主要問題,尤其是部分國家允許用千卡來標示能量,企業在進口時照抄而沒有將其進行相應的換算;營養成分修約間隔的不規范是另一個主要問題,在 GB 28050-2011 中對于營養成分的修約間隔有明確的要求,必須按照其具體要求進行營養成分標示,如 Na標注為184.8 mg/100 g即為不規范的標示。此外部分企業會忽視 0 界限值的存在,沒有標示為“0”而標示為具體數值。
(4) NRV表達方式不規范
GB 28050-2011 對NRV%的要求包括NRV%的計算和NRV%的修約間隔兩部分。首先NRV%的計算方法按照 GB 28050-2011 的附錄A中方法執行,大多數的錯誤發生在數值的修約過程中,在 GB 28050-2011 問答(修訂版)的第四十一條明確表示“可采用《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規定的數值修約規則,也可直接采用四舎五入法,建議在同一營養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約規則。”其次是NRV%的修約間隔不規范,GB 28050-2011 的 A.2中“指定NRV%的修約間隔為1”。
(5) 聲稱的錯誤
當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要求和限制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如“高鈣”;當產品不能滿足含量聲稱條件,或者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說明營養特點的時候,可以用比較聲稱,如“增加鈣”。同樣,標準要求使用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能刪改、添加和合并。
這部分錯誤主要集中在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不符合聲稱要求,或者用語不規范;另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不規范,企業有隨意引用文獻的現象。
(6) 標簽標示值與檢測結果不符合
值得一提的是,在對標簽不符合情況統計的過程中發現,標示值與檢測結果差異超出允許誤差的情況時有發生,從發生比例來看,依次為鈉、碳水化合物和脂肪,能量、反式脂肪酸、蛋白質相對較少。具體見圖4-5。
圖4-5顯示鈉含量的標示數據不當的情況比例最高,占39%,主要原因可能是鈉在食品中是含量相對較高的礦物質,不僅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鹽時會有氯化鈉的加入,在食品原材料、生產用水及各種添加劑中都有可能帶入鈉元素。食品自身的復雜性、帶入來源的多種可能性、鈉元素的普遍存在等都是導致鈉測定量可能超過標示含量的120%的原因。在其余的不符合情況中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各占20%,能量占15%,由于食品成分的多樣性及生產工藝的復雜性,不同檢測方法之間的差異等都是導致標簽含量與實物情況不符的一個原因。
國家營養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鈉和脂肪的攝入較高,是引發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需要通過營養標簽合理引導,因此企業的準確標注很有必要。
二、 進口食品營養標簽的制作
進口食品的營養標簽制作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進口之前已經有營養標簽的食品,一種是進口之前尚沒有營養標簽的食品。對于后者,可參照《如何使用“產品檢測法”制作食品營養標簽?》、《如何使用“原料計算法”確定營養標簽》和《營養聲稱的選擇和使用》的相關內容來制作營養標簽。
對于第一種已有營養標簽的食品,由于我國的格式、強制標示營養素個數和內容、營養成分的定義等與國外不完全一致,需要從營養成分表和聲稱兩方面入手,進行進口食品的營養標簽制作 。
1. 營養成分表的制作
以外文營養標簽的數據為基礎,遵照 GB 28050-2011 中格式、名稱、表達單位、“0”界限值的規定,制作營養成分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獲得了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后,能量值需要按照 GB/T 21922 的能量系數進行計算。
營養成分表中的NRV%需要根據 GB 28050-2011 的附錄A給出的各成分的NRV值進行計算。
2. 聲稱的選擇
在確定了營養成分表中的數據后,要想進行營養和功能聲稱,需要將含量數據與 GB 28050-2011 中表 C.1和表 C.3的含量要求進行比較。符合含量要求標準的,可以選擇相應的聲稱用語。具體方法可參照《營養聲稱的選擇和使用》的內容。
三、進口食品營養標簽的注意事項
進口食品營養標簽的注意事項如下:
(1) 對首次進口的食品,進口食品企業在報檢時按要求提供符合營養標簽標準要求的營養成分表,以及營養成分直接檢測或間接計算的證明材料,外文資料應隨附中文翻譯件。進口食品企業應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
(2) 在營養標簽檢驗過程中,重點在于檢驗食品標簽中標示的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和特別強調的成分等內容,包括營養成分表中某項營養素含量標注為“0”的食品(橄欖油等單一配料食品除外)。
(3) 營養標簽已經備案的進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藝等有變化的,進口食品企業在報檢時,應重新提交符合標準要求的營養成分表,以及營養成分直接檢測或間接計算的證明材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重新接受合規性檢驗和符合性檢驗。
(4) 按照 GB 28050-2011 中表1的要求,某種營養素沒有強化在配料中,是屬于天然含有的,在營養成分表中可以標注這種營養素含量。
按照目前 GB 14880-2012 問答中關于配料標示的要求,配料中允許只標注營養素名稱,不必須標注該營養素的化合物來源。因此,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果原標簽上沒有標注化合物來源的,進口報檢時應提供生產商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化合物來源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如果原標簽上有標注化合物來源的則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5)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采用“加貼”等方式標注營養標簽,“加貼”的營養標簽需符合我國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
(6) 鑒于中外文營養標簽無法完全對應,對于在原文標簽上以加貼方式標注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應完全覆蓋原文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特別是當營養成分表中,中外文同一營養素的標示值存在差異時,特別應覆蓋外文營養成分表,以避免給消費者造成混淆。
(7) 對于豁免的進口產品,可以選擇標注營養標簽,但必須符合 GB 28050-2011 的要求。
(8) 按照標準要求,食品營養標簽需要強制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1+4”原則),但有些進口產品根本沒有鈉,也需要按要求標出。
(9) 對于進口食品營養標簽的聲稱,應避免模糊聲稱,如“健康的/有益的…n-3脂肪酸”;和相當聲稱,如“相當于一個橘子的維生素 C”等。
對于其他關于食物的描述,如有關食物狀態聲稱:天然的,新鮮的,新鮮冷凍的;語言多樣表達:淡(少鹽,lite)、輕;原料強調的用語(如無××);口味聲稱:清涼、不上火等,不屬于營養聲稱,為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建議盡量不使用。如果使用,應符合相關規定。
(10) 普通食品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嚴格符合 GB 14880-2012 中附錄 A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要求,重點關注糖果、麥片等即食谷物食品、飲料等進口食品。鑒于普通食品的相應標準中缺少對營養素的含量要求,不得隨意借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名義濫用營養強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