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種返回上一段的現象,包括:回料、返工、調貨、撤回、召回等幾種。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并參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實施指南,食品伙伴網對以上幾種返回上一階段的概念和處理應遵循的原則進行了整理,供參考。
1.相關概念
GB 14881-2013標準實施指南中提出了回料、返工等操作的基本概念。
1.1回料
即工藝回料,指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1.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產結束后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回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中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使產品成為合格品。
1.3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后,因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從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經銷商處。
1.4撤回
即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合格的終產品出廠后,因物流或者經銷商貯存不當等原因而出現包裝破損、水分超標、顏色差異等質量缺陷,或者在產品出廠后才發現標簽不合格而需要改貼等情況后,由企業主動從經銷商處撤回產品并進行評估后進行相應處理;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出現質量缺陷、下游產品調整等原因而由生產者主動撤回或按使用者要求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后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者無害化等相應處理。
1.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有證據證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的國家強制食品退市的行為。退市食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已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該類食品無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均應盡快從市場上回收,對回收食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理;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對于該類退市食品,應該在評估后采取補救措施。
針對上述內容整理總結如表1所示:
表1 易混淆的返回前階段情況
2.召回/撤回/退貨食品處理原則
2.1不得進行再生產或銷售的召回/撤回/退貨食品
回收食品不得進行再生產或銷售。
(1)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質檢總局《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回收食品包括:
① 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② 由食品生產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③ 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④ 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2)回收食品處理方式
《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回收食品(無論是否超過保質期)作為原材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應當包括回收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地點、銷毀方式、銷毀數量、銷毀時間、負責人員等內容。銷毀食品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并簽字。
2.2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處理后再次銷售的召回/撤回/退貨食品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2)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第二十五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