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檢驗、型式檢驗、監督檢驗的區別
委托檢驗:
檢驗結果僅對送樣的樣品負責,屬于商業民事行為,而且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檢驗,不具有權威性;檢驗費用是由委托人承擔。
型式檢驗:
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即對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全部進行檢驗(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稱為型式檢驗,又稱例行檢驗檢驗結果對批次負責,屬于全項目檢驗,樣品不是企業送樣,而是檢驗機構的專人到企業成品庫中隨機抽樣,并封存該批次所有產品等待檢測結果出來。委托人也是生產企業,只是樣品不是由企業自己確定;檢驗費用是由委托人承擔。
監督檢驗:
是政府行為,一般由各級質監系統對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并送檢,委托人是抽樣的質監局,檢測結果也是僅對樣品負責,檢測費用由政府專項財政經費承擔。
一般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考核對產品性能影響時;
c.正常生產過程中,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周期性地進行一次檢驗,考核產品質量穩定性時;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可見,型式檢驗主要適用于產品定型鑒定和評定產品質量是否全面地達到標準和設計要求。很多產品,如機電產品的產品標準中,要寫型式檢驗。這時,應寫明型式檢驗的條件和規則等內容。也有些產品不必進行型式檢驗。
監督檢驗和委托檢驗的區別:
a.監督檢驗是政府代表國家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產品質量定
b.期監督檢驗的實施,是國家的行政指令。要求生產企業主動配合,無條件服從;
c.企業產品委托檢驗(不包括仲裁檢驗.新產品定型鑒定及其它委托性檢驗)是以企業的自愿行為為前提。檢測機構和生產企業相互配合。
d.監督檢驗收費是按政府財政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委托檢驗收費是生產企業和檢驗機構協議的結果。
e.監督檢驗項目是由各級政府和技術機構根據質量監督工作需要按標準規定項目制定,委托栓驗項目是取決于生產企業的需要自愿確定。
f.監督檢驗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委托檢驗結果主要供參考。
g.監督檢驗倡導監督與服務并重;委托檢驗傾向服務與效益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