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贛市監局食生字〔2019〕1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有關處(室、局),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省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國市監食生〔2018〕239號)文件精神,切實保障嬰幼兒特殊人群食品安全,促進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省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關于發布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鎘的臨時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的通知(國市監食生〔2018〕239號)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要求,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保障嬰幼兒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風險隱患,促進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嚴格履行監管職責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安全事關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眾高度關注,媒體高度敏感,中央高度關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列為重中之重產品實施最嚴格的監管。省局嚴格按照《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要求,做好生產許可有關工作,適時開展好體系檢查,市縣局積極配合;設區市級局嚴格按照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好飛行檢查,確保每家生產企業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飛行檢查,飛行檢查時要嚴格對照《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和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重點檢查企業保持食品生產許可條件、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人員和檢驗能力等情況,發現企業有虛假臨時聘請質量管理或檢驗人員應付各類檢查、虛假篡改生產檢驗記錄和人員信息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縣級局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實施好日常監督檢查。經檢查,企業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停產停業、召回問題產品等措施嚴控食品安全風險;嚴厲查處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分裝生產、采購使用不合格大米等原料、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二、嚴格審查,堅決把好市場準入關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嚴格按照《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要求,嚴把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準入門檻。重點加強生產條件、人員能力、檢驗能力、研發能力、記錄追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等方面的審查力度。明確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產品出廠放行記錄,為產品放行的最終批準人,承擔相應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強化對企業人員能力的審查,不得虛假臨時聘請質量安全負責人、檢驗室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付檢查。現場核查和材料審查時應將企業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告知,對不具備條件和能力的,或制度不全、制度落實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過技術審查。從服務企業、避免損失和浪費角度出發,合理疏導企業申報需求,對正在申報但不具備該產品生產條件和能力的,可以勸退撤回該項申請或者選擇低風險食品類別申報;對有申報意向且還在觀望的,應進行合理疏導,告知該類產品的高投入、高風險和國家的高要求,由企業自愿放棄或選擇其他食品類別申報。
三、落實主體責任,建全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生產企業應當切實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首負責任,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并嚴格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和稱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更換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檢驗室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要及時報告當地監管部門。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管理方式,把生產管理放在首位,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等質量安全認證,定期對該體系運行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保證其有效運行,執行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建立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全過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運輸、交付、貯存、銷售等關鍵控制環節的全鏈條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及電子信息化管理記錄系統,客觀、有效、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五、加強原料驗證,嚴把原料采購進口關
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原輔料采購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驗收規定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輔料,一律不得采購和使用。要定期對大米、復配食品添加劑等主要原輔料生產商或供應商開展審核評價,要在采購入庫前對每批次大米的鉛、鎘等重要指標進行檢驗。
六、強化過程控制,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生產企業應具備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不得購進大包裝產品進行分裝或者再加工生產各類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生產大包裝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且不生產最終面向市場銷售包裝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不予許可。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的要求,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學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企業要將配方信息寫入企標或企業內控文件,不得隨意更改。配料過程的物料稱量應與配方要求一致,投料前仔細核對,確保投料準確。各生產工序在生產結束后、更換品種或批次前,應對現場進行徹底清場。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按照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加強對環境和產品中阪崎腸桿菌的監測和防控。建立并執行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嚴格把控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危害嬰幼兒健康的物質加工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七、強化出廠檢驗,嚴把終端產品出廠關
生產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出廠檢驗制度,嚴格執行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和《關于發布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鎘的臨時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號)規定,開展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產品出廠檢驗,檢驗記錄應真實、準確,產品出廠檢驗應依據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所有檢驗項目進行每批次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合理確定產品的批次,嚴格區分半成品大批和終端產品小批,對大批中已檢驗的經過定期技術驗證證明確實是穩定的項目,小批中可以引用數據,無必要重復檢驗。
八、強化標簽管理,嚴禁虛假標注和誤導宣傳違規行為
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標簽標識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標識標注,不得在配料表上標注與產品配方或者實際投料不符的食品原料;未取得嬰幼兒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不得標注“嬰幼兒食用”“6個月以上嬰幼兒食用”、嬰幼兒圖案等明示或者暗示供嬰幼兒食用的用語、圖案;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鈉指標應符合GB 10769規定的應≤24mg/100KJ的要求,標識時應注意GB 13432還規定了實測值應≥標示值的80%的要求,不得出現符合產品國標、但不符合企業標準或者標簽標準的問題。
九、明確委托責任,規范委托生產加工行為
委托生產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采取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被委托方為實際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委托方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向社會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依法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委托生產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行為的監督檢查。
十、加強流通監管,保障經營環節質量安全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銷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記錄。加強運輸和貯存過程的環境控制,及時停止銷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保質期的問題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不得采購和銷售不具備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生產資質的企業生產的仿嬰幼兒食品的“山寨”版的方便食品等普通食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嚴厲查處普通食品在其包裝、標簽上明示或者暗示為嬰幼兒食品,或者冒充嬰幼兒食品進行銷售的違法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