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市監計量〔2019〕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各有關單位:
計量比對作為保障量值準確一致、支撐計量事中事后監管和提升計量技術機構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計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全國市場監管工作座談會和全國計量工作會議部署要求,為進一步強化計量監管,提升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率,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實施2019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分為A類和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通過組織征集、項目申報、形式審查和專家評議等程序,從各單位申報的項目中評議確定25項為2019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
(一)2019年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包括微型計算機能效(典型能源消耗)計量比對等12項(見附件)。已取得相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以及獲得相關檢定、校準項目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報名參加A類項目,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需經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或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同意。對于報名實驗室數量較多的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將選取部分實驗室參加本次比對。A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主要由財政資金支持,參比實驗室無需交納比對費用。
(二)2019年B類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包括汽車排氣標準物質計量比對等13項(見附件)。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或相關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可自愿報名參加B類項目。
二、認真抓好項目組織實施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應及時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轄區內2019年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的組織報名工作,在本通知印發后30日內將本地區參加A類項目的計量技術機構名單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主導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并做好對本地區未報名參加A類項目、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單位的整改、督促和處理工作。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有關法定或授權計量技術機構、社會第三方計量機構及有關單位,積極鼓勵各機構參加B類項目,并將自愿參加B類項目的機構名單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
(二)各項目組織單位要把組織實施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列為重點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壓實工作責任,及時啟動實施比對項目,強化項目督促檢查,確保國家計量比對項目按期高質量完成,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參比實驗室名單報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
(三)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對國家計量比對項目負主體責任,參照計量比對相關管理辦法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與論證以及項目實施、總結等工作。項目實施方案應充分考慮技術實現、傳遞標準(樣品)以及實驗操作安全可控、比對數據處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結果利用等方面內容,確保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在項目完成后15天內組織專家評審并向項目組織單位報送有關材料,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后向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報送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總結報告、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參加機構數量、名單,初測、補測結果和參比實驗室提交比對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計量標準、計量授權考核的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和最大允許誤差對比分析情況。
(四)各有關計量技術機構和標準物質研制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真實客觀、按規定時限報送比對結果,除因外部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延誤國家計量比對。對于初測結果異常的參比實驗室在接到通知后3天內可自愿報名參加1次補測,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補測結果報送到項目主導實驗室。未申請補測、未參加補測或者補測后比對結果仍為異常的,視為本次計量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有關具體問題可直接與項目主導實驗室聯系。
(五)各項目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要結合實際制定內部激勵約束和獎勵懲罰措施,加強對比對工作量考核以及誠信、保密等管理,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和相關信息。
三、計量比對結果應用
(一)市場監管總局將向社會發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對項目主導實驗室和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標準物質研制單位,在接受計量授權監督檢查和到期復核、計量標準監督檢查和復查考核、標準物質監督檢查時,相關項目可免于現場試驗。對參加B類項目且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在申請新建與該項目相關的計量標準考核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現場考核程序。
(二)對于應報名參加A類項目但無故未報名以及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過程中經核實存在串通結果或提供虛假數據等情況的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其從嚴監管。
(三)對于參加國家計量比對項目但比對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計量技術機構,已取得相關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應暫停相關計量標準的量值傳遞工作并限期整改。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并經重新確認的計量技術機構,撤銷相關項目的計量授權。
(四)對于參比實驗室報送比對結果中測量不確定度明顯不合理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進一步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8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