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管理,近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河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辦法》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制定《辦法》?
新修訂的《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地方標準制度作出了較大程度的修改:明確了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重新確立了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完善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國家標準委關于做好地方標準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標委地方〔2018〕9號)也對地方標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標準化法》的要求,是實現地方標準改革于法有據,是全面規范我省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需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四章二十九條,對地方標準制定主體、制定范圍、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標準實施、監督管理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辦法》注重合法性、基礎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實現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三、關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標準化法》提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辦法》結合國標委文件規定和工作實踐,依據《標準化法》立法本意,明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性質為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可以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對地方標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辦法》關于地方標準制定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辦法》不僅明確了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工作,負責組織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地方標準復審等職責,還強調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立項意見,指導地方標準起草,參與地方標準審查,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等職責,充分體現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辦法》還明確規定了“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專業領域內,組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標準利益相關方的專家組成的技術委員會,作為該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承擔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未組建技術委員會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技術機構,作為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體現了標準的技術性特點,落實了法律要求,理順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關系。
五、《辦法》關于地方標準制定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辦法》規定了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和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和備案等環節的程序和要求。細化了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立項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研究建議基礎上提出立項意見、指導起草、參與審查,責任單位負責起草,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審查把關、批準的總體工作程序,確保利益相關方在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提升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
六、《辦法》關于地方標準實施和復審工作是怎樣規定的?
《辦法》對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進行了規范。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標準的實施,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實施,在履行部門職責時發揮地方標準作用。強調了地方標準的實施后評估和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五年。明確了及時復審評估的幾種情況,便于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狀態實時跟蹤,確保地方標準處于科學適用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