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有關動植物檢疫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訂)等。食品伙伴網整理了境內相關動植物檢驗檢疫要求,以供參考。
一、基本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梳理
1、動物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是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基本法。該法只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并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該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共分為三類,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中規定了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原農業部制定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并由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辦法還規定,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包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檢疫、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農辦醫函〔2012〕13號)明確了《動物防疫法》及《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是否適用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問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動物檢疫有關事項的函》(農辦醫函〔2012〕43號)明確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與動物檢疫對象以及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與生豬屠宰檢疫操作規程的相關問題。
2、植物檢疫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是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進出口植物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按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農業部公告第1216號規定了新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訂) 只適用于國內農業植物檢疫,不包括林業和進出境植物檢疫。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植物檢疫任務。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由農業部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報農業部備案。
二、具體檢驗檢疫法規要求梳理
為進一步強化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禁止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等有關要求,規范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2019年1月,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19〕2號),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4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27號)中規定了《家禽屠宰檢疫規程》、《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的相關要求。《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中規定了《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的內容。
三、檢驗檢疫相關標準
除了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關動物檢疫的要求也在標準中有所規定,例如:GB/T 20478-2006《植物檢疫術語》、GB/T 21760-2008《植物檢疫證書準則》、NY 467-2001《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等。其他有關動植物檢疫的標準要求可以到食品伙伴網標準中心查閱,這里不再一一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