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工作部署,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工作要求,守初心,擔使命,食品安全問題聯合整治行動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共查處食品案件5525宗,罰沒金額3661.6萬元,責令停產停業61戶次,取締無證企業85家,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09宗。現將食品類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韶關市曲江區馬壩鎮如花美食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自制粽子(硼砂)食品案
2019年5月14日,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曲江區馬壩鎮如花美食店加工的粽子(加工日期:2019.05.14)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當事人加工該批次粽子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6月3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門店的洗消間發現一罐散裝硼砂(約150克),經當事人確認,加工自制上述批次粽子使用了此罐中的散裝硼砂。經調查,當事人在2019年5月14日共加工自制出該批次散裝粽子3kg(公斤),規格:6個/公斤,共18個粽子,并以13.34元/kg(公斤)[即2.2元/個]的價格進行現場銷售,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為39.60元。上述經營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自制粽子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曲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9.60元及用于違法生產的硼砂150克,處以罰款10000元。同時,此案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曲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8月23日依法將該案移送韶關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立案處理。目前,韶關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二、“喀斯達康巴漢子”(微信名)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9月16日,韶關樂昌市一市場旁的流動攤販(微信名:喀斯達康巴漢子)售賣疑似“壯陽類”食品,產品標識為“黑馬”、“猛男一號”、“烈火金剛”等字樣,無廠名廠址等信息。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進行快篩快檢,并將舉報人提供的3瓶涉案產品送韶關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2019年9月25日,韶關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檢測結果為三批檢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售賣上述違法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規定,且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樂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樂昌市公安局立案處理。兩部門于10月24日聯合查處了該銷售窩點,捕獲嫌疑人,在嫌疑人住處查獲帶有外包裝的上述食品“烈火金剛”,外包裝盒標示有“生產企業:西藏金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拉薩市東開發區118號、批準文號:藏衛食準字(2012)第0268號”等內容;同時標示有“補腎強身、溫腎壯陽、用于男性陽痿早泄等治療效果”。目前,此案由樂昌市公安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三、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某酒類商行經營無中文標識及假冒偽劣酒類產品案。
2019年8月27日,佛山市、區、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大瀝鎮某酒類商行違法經營場所以及有關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發現一批標簽不符合規定且涉嫌假冒“茅臺”、“奔富葡萄酒”、“國窖”等知名品牌的酒類產品,共涉及60多個品牌,合計9000多瓶,涉案貨值超過400萬元。由于該案涉嫌犯罪,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現已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四、珠海市香洲區灣仔某燒臘檔無證生產加工燒臘案
2019年7月,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簡稱“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主要生產加工燒豬和燒鴨,且對外銷售。上述無證加工燒臘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取得《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處以罰款5000元。
五、河源市紫金縣城羊之家羊奶店虛假宣傳案
河源市紫金縣城羊之家羊奶店主要經營由陜西百躍優利士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為了推廣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當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在紫金縣城某酒店舉辦“羊奶伴您健康百歲工程啟動會”。在活動現場當事人通過幻燈片、邀請公司工作人員現場解說等方式向參加活動的221名老人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的生產廠家被譽為首座‘中國羊奶城’;同時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領先生產技術,通過世界高水平的各種中老年常見病的調理,可以最大程度減輕對人體由于各種營養的缺乏而導致的危害,并得到了國家各部門和領導的高度關注和認可”等內容。上述宣傳內容涉嫌虛假宣傳,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無法對其宣傳內容提供相關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當事人組織老年人參加活動,且人數較多,社會危害性大,性質惡劣。辦案單位在調查期間,多次通知其到局接受詢問調查,其拒不配合,情節嚴重,符合《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情節。2019年8月河源市紫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萬元并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