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相關程序問題的答復意見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提請對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的請示》(閩市監法〔2019〕4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同屬部門規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現行有效。目前,市場監管總局正在抓緊制定統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處理規定,在新的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規定正式實施之前,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繼續適用《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