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定州市查處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發布虛假廣告及非法經營醫療器械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多名老人正在體驗溫熱理療儀,并有“老師”介紹產品。同時店內張貼多張溫熱理療儀、健康凈水器的宣傳牌、宣傳畫。經調查,該場所經營的溫熱理療儀屬于二類醫療器械;該場所負責人宋翠娟只能提供營業執照,不能提供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手續。當事人為增加銷售,一方面在店內通過宣傳刊版對“康寶電解還原水機”做出“美容殺菌,防蚊蟲叮咬”等宣傳,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等信息與實際說明書不符;另一方面以每節課500元共計10000元聘請所謂“講師”對店內顧客,尤其是老年人進行產品過度宣傳,引誘老年人購買。至案發時,共銷售健康寶電解還原水機2臺,5980一臺,共計11960元;銷售溫熱理療儀2臺,售價17800元一臺,共計35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通過宣傳刊板、聘請“講師”的方式對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進行過度不實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當事人銷售的“健康坊牌溫熱理療儀”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其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屬于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非法經營醫療器械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如下: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60000元。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如下:1.向社會公告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表。2.罰款10000元。
二、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查處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以銷售“面膜、美容套盒 ”化妝品等產品為目的,建立網絡架構圖,利用高回報的獎勵制度,引誘會員再度發展其他人員加入,會員再層層發展會員,層層提成,形成上下線關系,形成金字塔式的網絡化布局,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量、變相交納入門費和下線的團隊業績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的傳銷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傳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傳銷行為,并決定對該公司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2.沒收違法所得17039257.21元;3.對組織策劃傳銷行為罰款1600000元;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查處磁灸家居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慈孝堂”磁灸床墊等系列產品時,利用《鶴壁日報》、《慈孝情》(慈孝堂內刊)、44份客戶“客戶見證”復印件以及在鄭州的學習筆記,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屬于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四、吉林長春市查處長春某醫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企業宣傳視頻中以消費者講述親身經歷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膠囊具有治療心臟病、結腸炎、胃病功效,并在PPT課件和傳單模版中宣稱其生產的白酒是提高保健能力的加速器”“對由前列腺炎癥引發的性功能障礙:陽痿、早泄、性生活質量低下有顯著功效”等內容,而上述宣傳內容對應產品為某膠囊(保健食品)、某類白酒(食品)、AWA抑菌凝膠(消毒用品)核定的功能、用途或適用范圍中并不具備疾病的治療功能。另查,當事人官方網站 “公司簡介”中含有“通過AWA系列產品來實現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內容,經查,上述“AWA系列產品”并不具備癌癥的預防和治療功能。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
五、吉林通化市柳河縣查處卓雅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店內擺放有體驗床10張,當場有5人正在床上進行體驗。店內墻壁上有電視機一臺,正在播放該公司銷售的床墊、玉磁枕具有治療疾病功能的宣傳視頻。店內墻壁上懸掛有宣傳示板,內容為“床墊不是讓您買回去躺幾個月治療疾病,而是讓您搬回去躺一輩子延長壽命”“世界五大長壽村之一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簡介”。上述宣傳內容沒有相關實質性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公司在經銷床墊、玉磁枕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處以30萬元罰款。
六、江蘇無錫市查處宗汛涉嫌從事無證無照經營、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租用位于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八士天富大酒店三樓作為會銷場所,現場集聚了100多名老年人。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當事人正在向老年人推銷“石墨烯保健枕”“紅景天苷藏族被”。現場播放的宣傳視頻,宣稱“石墨烯養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它不是治病,它就是通過決明子中藥的作用,能夠安神醒腦,促進腦部的血液循環”,宣傳“紅景天苷藏族被的填充物超能纖維和真絲面料里,用科學的方法精心浸入了紅景天苷的成份,…,對身體有一定的養生功能,特別是心腦血管不是太好的…,它能夠增強血管壁的彈性”等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利用會議營銷的方式推銷商品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合并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共計20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江蘇無錫市查處赫某某、宋某某等人組織傳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以來,有網民多次在人民網發帖舉報無錫市濱湖區雪浪地區的安置小區內有人開展傳銷活動。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在濱湖區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周新苑等地開展集中查處行動,成功搗毀傳銷活動窩點150個,查獲以郝某某、宋某某為首的傳銷人員200余人。經審查,郝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間,其擔任傳銷組織總裁,任命妻子杜某某擔任傳銷組織財務總監,任命宋某某為區長,形成以老總、直接老總趙某、邢某某、宋某光等9人,大總管蘇某、劉某某、竇某某等16人,職能總管馮某某、陳某某、姜某某等46人,申購總管王某、周某某等2人為核心的管理架構體系,在上述地區以“自愿連鎖經營”“資本運作”為由,組織、領導蘆某、唐某某、焦某某等200余人進行傳銷活動,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
案件進展:因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
八、江蘇溧陽市查處某醫療器械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某醫療器械公司通過“全世界80%的疾病是因飲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全世界有12億人是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引發疾病;全世界每天有6000名兒童死于飲用被污染的水”“我國每年有160萬人因喝水而致癌100萬兒童因水污染而先天發育不足”“水污染已成為世界頭號殺手”等駭人聽聞的語言文字,夸大性地宣傳水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從而向顧客推銷中優凈水機。通過現場講解PPT,宣傳“葛寶”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軟膠囊具有治療高血壓、高血脂、2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并發癥、急性腦梗死、頸性眩暈、老年癡呆等疾病的功能,為其后續銷售“葛寶”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軟膠囊做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公司的上述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
九、浙江杭州市查處杭州興世亞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員工輪流口頭宣講或播放電腦內的PPT圖片等形式,對前來免費體驗產品的中老年人進行“百世樂”高電位治療的推銷。當事人在宣傳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達到98.86%”等內容,同時宣傳“百世樂”高電位治療儀具有調解自律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和免疫系統防治各類慢性病等功能,并宣稱產品適用人群為:失眠、神經衰弱、高血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人群,在經營場所內懸掛多個感謝錦旗。經查,百世樂治療儀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該產品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經核準的適用范圍僅為:對失眠、頭痛、頸肩痛、腰痛、關節痛及便秘癥有輔助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向消費者宣講該產品的功能時,超出產品注冊證核定的適用范圍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20萬元罰款。
十、浙江寧波市查處九百歲(寧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7年6月起經銷“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和“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三種產品,銷售中宣稱:“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是目前國內唯一的高濃縮液態靈芝產品,所含靈芝有效成分分別高達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腫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護心血管系統、抗神經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等作用。“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以長白山靈芝濃縮液為主要原料,根據靈芝世家祖傳秘方精制而成的養肝、護肝保健食品。”“保護肝臟細胞,減少肝臟小葉中心空洞化及細胞壞死,提高肝臟活力;加快排除肝臟中的毒素,修復受損肝細胞;加速肝臟細胞的再生;促進膽汁的分泌和流動,促進脂肪的消化,預防脂肪積聚于肝;抗氧化,增加體內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經查,當事人所售的“福芝靈”飲品和“祥芝靈”飲品實系涼茶類普通飲料,主要原料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產品不含靈芝成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