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海關、林業、糧食、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統一指導、協調本級食品違法舉報獎勵工作。
第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管理、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并同步抄告同級食品安全辦。
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食品違法舉報獎勵資金,用于本級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直接查處案件的舉報獎勵。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未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八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以及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投訴與舉報受理范圍的舉報;
(五)對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或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舉報受理在先的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獎勵金額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經查證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種植養殖、屠宰、生產加工、經營流通、餐飲消費環節企業(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谷粉、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當現場領取舉報獎勵,但舉報人因客觀事由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經核實后,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九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被舉報的食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及時抄告同級食品安全辦。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以舉報為名敲詐勒索、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商譽或者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舉報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2〕2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