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詢:
如何準確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請問:
1.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對其中的“委托方對食品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如何準確理解?
2.按照上述規定,如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么是應當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處,還是只處罰委托人?
二、回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責任作如下解讀,如還有疑問,可根據具體情況,等該條例宣貫后,進一步向屬地監管部門咨詢。
一、委托方的責任。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圍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委托方應當對受委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相關法律法規對委托方的經營許可資質有要求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資質。通常,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受委托方的責任。受委托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依法依規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約定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過程中,依法依規生產是前提,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受經濟利益驅使而在生產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突破誠信和道德底線。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生產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必將承擔相關責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委托生產雙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對受委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委托方有義務做好必要的配合。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