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關關于商請明確綜保區內使用進口桶裝原酒分裝成內銷瓶裝酒有關監管事項的函》(寧關食函〔2019〕517號)收悉。經商署內相關司局,現就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資質及監管要求等問題函復如下:
一、特殊監管區內食品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均應當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據此,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均應依法取得許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位于國境和關境內,區內企業是國(境)內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為市場監管部門事權。
二、海關對特殊監管區內食品加工企業監管問題
《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儲存出境食品的企業應當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加工、存儲入境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接受海關監管”。據此,海關應當對區內從事加工入境食品的企業進行監管。
此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只是實行特殊海關監管政策的園區,不應排除其他部門依法實施本部門管理領域和權限內的管理。為實現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許可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有權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對區內企業進行監管。
三、境外進入特殊監管區食品、境內區外進入特殊監管區食品接觸材料是否實施檢驗問題
根據《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從境外進入保稅區食品不實施檢驗。
《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區外(出口加工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運入出口加工區的任何貨物,檢驗檢疫機構不予檢驗檢疫。參考上述規定,對于境內區外進入特殊監管區的接觸材料不實施檢驗。
四、特殊監管區內生產加工食品的原產地認定問題
對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相比,未超出相關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范圍的,貨物保留原有的原產地;對于其他情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及《海關總署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確定。
五、進口商備案的范圍問題
根據《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海關對中國大陸境內進口食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進口貨物收貨人等同區外企業管理,應實施備案。特殊監管區內加工食品的境內區外收貨人是否需實施備案,應根據出區內銷產品原產地判定結果確定。
特此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