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一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新《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工作職責進行了規定,并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范圍、實施、復審等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為了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要求,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是完善標準化管理制度體系的需要。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我國標準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層級,但是現行標準化管理制度體系中,并沒有專門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全面系統性的管理文件。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發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管理作了統一規定,但二者在標準屬性、功能定位上都有所不同,特別是新《標準化法》發布后,已不再適應新的工作要求。為了完善標準化管理制度體系,構建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體制機制,有必要制定《辦法》。
三是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于2001年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并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在我國的主要體現形式之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WTO/TBT)關于技術法規制定、通報等都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要求。為了體現WTO/TBT的相關要求,與國際協議更好接軌,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如何確保社會各方有效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為促進社會各方有效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加強制修訂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辦法》在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立項、征求意見、對外通報、實施監督等階段均提供了社會各方參與標準制修訂的途徑或方式。這里的社會各方,包括了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科研教育機構以及公民。比如,項目提出階段,社會各方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也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立項階段,社會各方可以在項目公示時提出有關意見建議等。
為貫徹落實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三、為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制、實行技術要求全部強制?
強制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制、實行技術要求全部強制,是《辦法》作出的重要改變。根據2000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過去存在很多條文強制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標準文本中,僅有少部分技術要求是強制的,其他大部分技術要求都是推薦的。這樣的標準往往針對單一產品制定,技術要求除了涉及健康、安全等底線要求,還包括不需要強制的一般性能或功能要求。這樣造成了強制性標準數量眾多、內容分散,不同標準之間指標不協調、不一致等問題。2016年國辦印發的《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要求將條文強制逐步整合為全文強制。新《標準化法》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因此,只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內容符合新《標準化法》所限定的范圍,便應當全部強制,為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技術要求全部強制后,將改變過去一個產品制定一個強制性標準的做法,優先制定適用于跨行業跨領域產品、過程或服務的通用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為什么強制性國家標準前言中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
強制性國家標準前言中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是《辦法》的一大改革。主要原因一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參照技術法規,不適宜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二是最高法院曾有解釋明確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版權。對于此類公共產品,就像其他法律法規一樣,不應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三是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多年來已經不再標注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同時,為保護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
五、為什么要設置以及如何設置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過渡期?
強制性國家標準過渡期是指從標準發布到標準實施的時間段。之所以設置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
由于不同產品(或服務)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生產周期、銷售周期等差別很大,無法對過渡期進行統一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過渡期的設置原則,即在標準起草時,應充分研究標準實施所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各類復雜因素,謹慎提出過渡期的建議。征求意見時,要求將擬訂的過渡期同標準一起征求意見。
此外,為了避免造成資源浪費,讓企業自我調整好生產經營節奏,《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制性國家標準。
六、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和版權時如何處置?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引起法律糾紛,《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根據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強制性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確有必要涉及專利的,應當及時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拒絕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下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應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采用國際標準的,可能會涉及到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為了保護相關方的版權,對于參考、采用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因此,有關部門在參考、采用國際國外標準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時,應當了解和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
七、本《辦法》與原有相關管理辦法的關系如何處理?
原有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發布)、《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發布)和《關于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國家標準委2002年發布)。本《辦法》施行后,有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