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的《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9月7日印發的《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字〔2015〕89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及食品生產貯存、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島市傳染病疫情處置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處置。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預防為主,控制風險;信息暢通,高效應對。
1.5.風險評估
我市食品生產經營業態復雜,多、小、散、低特點突出,對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應。我市食品安全風險主要包括:外埠食品進入本市帶來的輸入性風險;因食品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和供應渠道復雜、食品消費需求差異等造成的食品生產經營自身的風險;因農藥、廢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劑量添加,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風險;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等風險。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發生在夏秋高溫季節(5月至10月),以細菌性食物中毒為主,餐飲服務環節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產以及種養殖環節。存在Ⅳ級食品安全事故風險,發生Ⅳ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較低。
1.6.事故分級及應對
1.6.1.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等4個級別(詳見附件)。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6.2分級應對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進行應對。
(1)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應對。
(2)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涉及省內跨市行政區域的,請求省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
(3)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負責應對,當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區(市)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與有關行政區域的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2.組織指揮機制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2.1.1人員組成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島海關等部門領導及各區(市)政府分管領導組成。
2.1.2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法律法規,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作出重要決策和部署;組織、協調、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給予支持;對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處置指揮部;指導區(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領導(市食安辦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承擔市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指揮部決策及部署;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核實與研判信息,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所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培訓、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本預案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配合區(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辦公室各項職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信息發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報道口徑。根據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負責受理事故發生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指導查處食品安全虛假新聞。
市委統戰部: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加強互聯網信息管理和輿論引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配合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客運站、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食品經營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環境監測;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污染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畜禽及其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鑒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鑒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內的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鑒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傷員醫療救治,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豬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調控工作。
青島海關: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和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事故調查、危害控制、醫療救治、新聞宣傳、專家咨詢等工作組,并建立現場指揮部相關運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組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分工協作,有序開展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調整。
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牽頭,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故涉及的區(市)政府參與。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會同市衛生健康、公安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由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為主負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醫療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專家咨詢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新聞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會同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并采用適當方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牽頭成立檢測評估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維護穩定組:由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牽頭,加強對事故發生地的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組織市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區(市)市場監管局(食安辦)等單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監測預警體系,采取專業監測、重點監控等方式,監測、收集信息。
各級市場監管局(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評估研判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時進行預警,并提出防范應對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確認后,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對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四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3.2.2預警發布
(1)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
(2)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發布,抄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
(3)預警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4)對于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要及時向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5)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地區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市政府批準后,應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地區進行通報。
3.2.3.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食安辦)、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收集、宣傳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發布進展情況、評估結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成員單位要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
(3)對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宣布并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措施,并同時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
3.2.4.預警調整及解除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意見,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調整的建議,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通報相關部門。
依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變化情況,經確認事故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預警解除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解除臨時措施的信息。
4.信息報送
4.1.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市市場監管部門(市食安辦)要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舉報系統,向社會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舉報電話,并保障系統有效運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向我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企業及餐飲服務單位報告的信息;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報告的信息;
(5)經核實的消費者舉報或者投訴信息;
(6)經核實的媒體報道信息。
4.3.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2)發生疑似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市)衛生健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或舉報。
(5)區(市)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立即向同級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
(6)事發地區(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調查,并在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報告核查情況。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實、處置過程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要及時通報跨行政區域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協調。
初步判斷為一般(Ⅳ級)級別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應在區(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對于30人以下的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可適當簡化報告次數,但不得少于兩次(初次報告、總結報告)。對于30人以上的一般(Ⅳ級)級別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告階段性進展情況。
初步判斷為較大(Ⅲ級)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接報后應當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報市政府,并在2小時內報告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緊急情況下,要邊核實、邊處置、邊報告,可越級上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有關區(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通報。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應在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
接到國家、省、市領導批示的,相關承辦部門及單位要及時報告辦理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
4.4.特殊通報
涉及臺、港、澳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市食安辦)上報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管部門(省食安辦),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涉外預案規定處置。
4.5.報告內容及要求
4.5.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5.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5.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在事故全部調查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先期處置
5.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迅速趕赴現場核查,并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醫療救治、調查核實等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信息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并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相關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事態發展嚴重程度和實際需要,市有關部門啟動部門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以及市相關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初判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的,市政府先期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協調區(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組織救援和先期處置,及時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省政府、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后,按照上級應急指揮部和工作組的部署要求組織實施處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5.3.指揮與協調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區(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或區(市)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有關成員單位主要或分管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于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的事件等,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4)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5.4.應急處置措施
5.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區(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應急處置,負責事故進展工作報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給予指導、監督和支持。
5.4.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醫療救治組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事故調查組和檢測評估組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抽樣檢驗,盡快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危害控制組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有關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4)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專家咨詢組研判評估事故發展態勢,預測事故后果,提出應對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請省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維護穩定組依法從嚴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哄搶財物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并及時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必要時,啟用本級財政設置的應急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5.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區(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組織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處置進展等情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上級政府及應急指揮部派出的應急支援隊伍提供條件保障。
5.5應急聯動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與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區(市)政府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溝通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同時,與上級有關部門和周邊相關地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通信聯絡、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
5.6.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6.1.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響應級別調整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性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對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2)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的,并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6.2.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響應級別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應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6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事故信息發布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新聞宣傳組統一組織實施,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問題,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區(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7.2.社會救助
區(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安置場所設置、救濟物資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政府救濟工作;協調做好市慈善會、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國際性慈善組織的社會救助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情況。同時,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及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妥善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適時提供法律援助,正確引導受害人依法索賠。
7.3.保險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7.4.評估與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同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并按規定報本級政府及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8.應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各級食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和有獎舉報制度,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和及時收集。
8.2.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傷員醫療救治,協助做好有關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8.3.人員保障
根據需要,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或者指揮部辦公室委托,各級食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協助檢測機構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究,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8.5.物資和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物資,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8.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9.宣傳培訓與演練
9.1.宣傳培訓
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廣大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食品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市)兩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9.2.演習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合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因地制宜,統一組織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兩年組織演練一次。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相關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10.責任追究
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11.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
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備案。
11.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