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
各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定義匯總
(以實施時間排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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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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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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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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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2010年1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1號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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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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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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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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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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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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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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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規模、生產條件、固定從業人數等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許可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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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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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吉林省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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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和設備工藝簡單,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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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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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施行<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等4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配套文件的公告》(2013年食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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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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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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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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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達不到食品生產企業的許可條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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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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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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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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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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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201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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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銷售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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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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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三小食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藏食藥監[2016]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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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條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及銷售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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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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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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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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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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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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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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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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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8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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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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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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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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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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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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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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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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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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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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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銷售區域,經營規模等達不到食品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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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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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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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隨后公布的《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湘食藥監發〔2017〕5號)文件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年生產加工規模較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在固定生產場所,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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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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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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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經營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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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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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6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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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以及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銷售活動的食品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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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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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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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模小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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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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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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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未作定義,但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有獨立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實行規模化生產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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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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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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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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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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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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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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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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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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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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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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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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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固定,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要求,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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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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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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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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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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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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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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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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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2017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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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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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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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3月2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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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條件和工藝簡單,未達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從事散裝、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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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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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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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不包括食品現場制售)的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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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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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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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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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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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索到相關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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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總要求
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廠房、設施設備、過程控制等條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不得生產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怎么規定的呢?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目前,很多食品小作坊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農村的食品小作坊主有相當部分已經在50歲以上,雖然他們從事特定食品生產加工已有數十年,但他們對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多,對技術規范行業標準更是知之甚少,在食品安全方面缺乏預判能力和防范意識,經常是抽檢不合格了才來想怎么解決問題。很多食品小作坊主對人流物流分開基本上沒有概念,在設計生產流程時更多考慮的是平時操作方便。
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是生產者,那么,食品小作坊如何才能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呢?今天,咱們就一起來學習食品小作坊應該遵守的13個基本制度,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停歇業報告制度等。希望能有收獲!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寫在最后
以上13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可以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制訂,在生產過程中遇到任何痛點難點,都可以請教咱們食品伙伴網的咨詢專家,多年豐富的企業實戰經驗,助您一臂之力,同時咱們還設有微信交流群,歡迎行業人士免費加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