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眉資地區散裝白酒標識規范》《成德眉資地區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范》解讀
為統一和規范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標注,保護消費者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證公眾飲食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動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成德眉資地區散裝白酒標識規范》《成德眉資地區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范》(以下分別簡稱《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現解讀如下:
一、《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出臺背景
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以下簡稱:成德眉資地區)獨特的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宜于釀酒,是川酒主要產區之一。傳遞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生產或泡制原料、消費警示、銷售單價等信息的產品標識標注,是消費者了解產品特征、配料、價格等產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方式。
近年來,我國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日趨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也從監管層面對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標注作出監管要求。但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標注及監管要求,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標準中,規范化管理的統一性、系統性尚顯不足。為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動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兩個標識規范的出臺,對統一和規范成德眉資地區生產經營的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標注,明確有關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證公眾飲食安全,指導基層執法,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八)《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散裝白酒應當使用具備密閉性的盛裝容器,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執行標準及生產者、生產日期等。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自制的泡酒,應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酒類生產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第二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酒類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標志。”
(九)《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十)《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質檢總局令第123號修訂)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及該規章的其他條款。
(十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第五章第二節“加強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過度使用,減少酗酒。加強有害使用酒精監測。”
(十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酒類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食藥監辦食〔2011〕111號)“二、……,以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等為重點單位,加大對各類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自釀或調配、銷售酒類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餐飲服務單位自釀或調配酒類產品所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藥食兩用原料名單和新資源食品目錄的有關要求。嚴查餐飲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切實加強酒類產品采購管理,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嚴防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以及假冒偽劣的酒類產品。”
(十三)《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六)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準規定,標注白酒標識。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
(十四)《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電〔2015〕1號) “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要推進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建立基本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監督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加工和銷售的白酒質量安全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要……在散裝白酒的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相關信息,做好進貨查驗、儲存和銷售記錄,儲存散裝白酒的容器及儲存條件等要符合相關規定,……”
(十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食藥監食監一〔2015〕194號)“企業質量安全信息記錄與保存,應當確保產品從原輔材料采購到產品出廠銷售所有環節,都可有效追溯。”
(十六)四川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散裝白酒經營環節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市監辦〔2020〕3號)“完善盛裝散裝白酒、泡酒的容器,統一標簽、標識格式,……”
(十七)相關標準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2.國家標準《食用酒精》(GB/T 10343-2008)及《食用釀造酒精(征求意見稿)》(GB/T 10343-20××)、《白酒工業術語》(GB/T 15109-2008)及《白酒工業術語(報批稿)》(GB/T 15109-20××)、《露酒》(GB/T 27588-2011)及《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GB/T 27588-202×)。(解讀人注:本段涉及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報批稿,是充分考慮相關產品標準化發展的方向。以下同)
三、《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制定過程
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完善盛裝散裝白酒、泡酒的容器,統一標簽、標識格式”的要求,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總結近年來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及其標識標注的監管經驗,收集相關資料和輿情,召集相關監管業務部門、成都市標準化研究院會商研究,征求成德眉資地區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和建議等多種渠道方式,了解散裝白酒標識、餐飲自制泡酒標識的有關情況,開展專題研究。
在以上工作基礎上,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散酒標識規范》(征求意見稿)、《泡酒標識規范》(征求意見稿),并于10月26日至11月6日在眉山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成都市、德陽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截至11月11日,收到社會各界反饋意見建議66份共76條。《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經修改完善,按照《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規定的相關程序予以發布,自2021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四、《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充分考慮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生產經營活動特點、行業現狀、監管制度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國家、四川省有關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內容主要包括總則、標識的基本要求、標識的標注內容、法律責任、附則等5部分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主要內容是制定《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法律法規依據、適用范圍、散裝白酒或餐飲自制泡酒及其標識的定義、餐飲自制泡酒的泡制日期的定義、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散裝白酒或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標注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酒基及泡制原料的可追溯性負責。
“散裝白酒”定義,主要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散裝食品”定義、《白酒工業術語》(GB/T 15109-2008)及《白酒工業術語(報批稿)》(GB/T 15109-20××)有關“成品及半成品”中均將“白酒”列為成品的界定,并結合行業及產品特點,給出在《散酒標識規范》中的“散裝白酒”定義。
“餐飲自制泡酒”定義,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自制的泡酒”、《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酒類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食藥監辦食〔2011〕111號)“對餐飲服務單位自釀或調配酒類產品所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藥食兩用原料名單和新資源食品目錄的有關要求”、國家標準《露酒》(GB/T 27588-2011)及《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GB/T 27588-202×)有關“露酒”的術語定義,給出在《泡酒標識規范》的“餐飲自制泡酒”定義。
“泡制日期”定義,主要依據《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給出《泡酒標識規范》的“泡制日期”定義。
(二)第二章(標識基本要求)
主要規定了《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規定。
(三)第三章(標識標注內容)
主要規定了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的具體標注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
主要規定了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不符合《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構成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五)第五章(附則)
主要規定了《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解釋權限和《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
下一步,成德眉資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貫徹落實《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宣傳引導,督促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更新觀念,適應《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的標準化、規范化的標識標注要求。充分調動和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市場開辦方等社會力量的作用,采用生動活潑、喜聞樂見的形式,積極宣傳《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促進行業自律。以宣傳貫徹《散酒標識規范》《泡酒標識規范》為契機,夯實監管基礎,加強監管執法,打擊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及其標識標注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和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證公眾飲食安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020-12-25)
解讀人: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
食品生產監管 呂 品,電話:028-63907540
食品經營監管 楊敏強,電話:028-63907494
德陽市市場監管局
食品生產監管 劉國君,電話:0838-2916917
食品銷售環節 張 樺,電話:0838-2518469
餐飲服務監管 彭 勇,電話:0838-2503587
眉山市市場監管局
食品生產監管 沈志宇,電話:13508078188
食品銷售監管 黃澤慧,電話:13688247915
餐飲服務監管 劉 偉,電話:18113661876
資陽市市場監管局
食品生產監管 田弋川,電話:028-26123297
食品經營監管 蔣和平,電話:028-2673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