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1條適用有關事項的意見
市監稽發〔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廣東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等先后向總局請示如何適用該條例第81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擬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以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名義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54條,由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擬行政處罰決定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審核。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材料后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加蓋印章,如不同意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和理由。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相關文件,應當一并歸入案卷。
四、直轄市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條例擬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規定,由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