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4號
當事人:天津市河西區羊門虎匠餐飲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天津市河西區桃園街道永安道7號
經營者:吳**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間將其中的32瓶進行了銷售,貨值金額14472元,違法所得2016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行為的構成要件。執法人員已于2020年12月9日對未售出的22瓶涉案白酒采取了扣押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羊門虎匠商品銷售統計、現場照片、產品照片等證據。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羊門虎匠菜單、羊門虎匠商品銷售統計、天津市河西區羊門虎匠餐飲店(吳俊喜)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等證據組合。
2021年2月1日,我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在案件辦理期間,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單據、記錄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的規定,依法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白酒22瓶;2.沒收違法所得2016元;3.罰款72360元;罰沒款合計74376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 章)
2021年2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