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54號
當事人:天津市南開區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04600266395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經營者:周永盛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2021年3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在當事人庫房貨架上發現“蒙牛”牌純牛奶(規格:200ml/袋;生產日期:20210130;保質期:30天)共5袋,屬于過期食品,當事人未對上述過期食品進行顯著標示,執法人員當天對上述過期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3月5日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于2021年3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3日購進一箱“蒙牛”牌純牛奶(規格:200ml/袋×16袋/箱;生產日期:20210130;保質期:30天)計劃用于制售菜品,因購進后發現上述純牛奶已過期,便沒有實際用于制售菜品,而是將上述過期純牛奶中的11袋用于喂養貓。2021年3月5日,當事人未對其店內庫房貨架上的剩余5袋上述過期純牛奶進行顯著標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食品經營者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詢問筆錄、銷售憑證、供貨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情況說明、貨值金額計算。
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5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4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4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