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7月5日,經山東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印發了《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7月20日起實施;2020年5月20日發布的《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
現將《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市場監管領域)轉發給你們,請繼續按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的通知》(魯市監發〔2020〕4號)提出的要求,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山東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2021年版)》的通知
魯司〔2021〕3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
《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7月20日起實施。2020年5月20日發布的《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
山東省司法廳
2021年7月5日
《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市場監管領域)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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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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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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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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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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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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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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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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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過,2005年10月修訂,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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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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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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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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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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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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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未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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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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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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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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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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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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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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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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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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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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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訂)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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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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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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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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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通過,2006年8月修訂)第十三條、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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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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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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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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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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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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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未將營業執照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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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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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通過,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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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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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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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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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通過)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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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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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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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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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通過,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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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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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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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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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通過,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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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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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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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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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通過,2020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八次修訂)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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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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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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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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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2011年9月通過,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號修訂)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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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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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調整后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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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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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8年5月通過,省政府令第317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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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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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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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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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8年5月通過,省政府令第317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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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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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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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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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過)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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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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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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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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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通過,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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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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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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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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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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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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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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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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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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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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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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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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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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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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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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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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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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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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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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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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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通過,2017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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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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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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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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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通過,2017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修正)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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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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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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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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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通過,2017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修正)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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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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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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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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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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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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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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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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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1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九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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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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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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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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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19年8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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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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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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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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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第五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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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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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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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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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第六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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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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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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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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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第七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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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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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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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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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通過,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通過,2014年4月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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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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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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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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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5月通過,2009年7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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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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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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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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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5月通過,2009年7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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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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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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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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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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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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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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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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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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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法定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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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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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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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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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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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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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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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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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年4月通過,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條、第二十三條;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通過,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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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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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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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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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2月國務院批準,1998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9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修訂)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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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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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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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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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通過,2020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八次修訂)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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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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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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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屬于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明碼標價不規范,但有證據證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價格變動時個別標價簽未能及時調整到位且非主觀故意;未能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但有證據證明因廠家對產品產地、規格等內容進行調整后未及時發現并進行調整;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的位置不夠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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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通過)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999年7月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2010年12月國務院令第585號第三次修訂)第十三條;
3.《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10月通過,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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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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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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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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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通過)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999年7月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2010年12月國務院令第585號第三次修訂)第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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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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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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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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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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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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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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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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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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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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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驗、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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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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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二十七條、第八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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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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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報送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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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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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二十八條、第八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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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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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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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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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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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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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責任,或者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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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自行改正;
3.未對消費者造成實質危害;
4.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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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通過,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修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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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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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最高級”“最佳”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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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廣告是廣告主在其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網店發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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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條、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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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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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國家級”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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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廣告內容中有關等級的表述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認定的產品分級用語,或者有關榮譽的表述是依據國家規定評定的獎項或者榮譽稱號;
3.內容客觀、真實;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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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條、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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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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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引證內容未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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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引證內容有出處,且真實、準確;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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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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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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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對廣告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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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專利真實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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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條、第五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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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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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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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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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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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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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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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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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2015年12月通過,2021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修改)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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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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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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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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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2016年11月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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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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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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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五)項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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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通過,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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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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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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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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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通過,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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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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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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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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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通過,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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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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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被委托企業已經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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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4月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6號)第四十條、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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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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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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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國家計量局發布,2018年3月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第二條、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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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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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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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通過,2020年11月國務院令第732號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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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不嚴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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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違法情節輕微;
3.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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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號)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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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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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能證明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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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通過,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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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未按要求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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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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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6年9月通過,2020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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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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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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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代理條例》(1991年3月通過,2018年9月國務院令第706號修訂)第九條、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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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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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師未依照規定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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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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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代理條例》(1991年3月通過,2018年9月國務院令第706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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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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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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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發現;
2.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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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3月通過,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6月通過,2010年1月國務院令第569號第二次修訂)第八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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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辦理許可證的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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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限期辦理營業執照后及時辦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沒有違法所得 |
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8月國務院令第684號公布)第二條、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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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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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2.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過,2020年4月第二次修訂)第六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
2.《山東省循環經濟條例》(2016年7月通過)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