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8月6日前將《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表》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spxsjg@sina.com,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北露園1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郵政編碼:100037),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28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合法的市場主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自訂購食品準備銷售之日起到正式銷售前,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無需備案;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經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進行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備案后,增加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同時撤銷備案。不同市場主體不得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和備案。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備案。
二、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備案時,食品經營者應當填寫《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及目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變更表》、與變更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目錄進行備案變更。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備案。未及時注銷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注銷備案。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備案自動失效。
三、備案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銷售過程中應當確保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和標簽標識的完整性,不得對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進行拆分、分裝或重新包裝。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切實保證食品可追溯。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工作。目前已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的,立即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并轉為備案。收到備案材料的,應當核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內容是否齊備,并對文件資料及目錄進行形式審查。相關內容及文件資料齊備、規范的,當場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公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充修改的內容和備案要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不發放備案證書。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與營業執照信息系統的互通。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務必于2022年7月底前實現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全程網上辦理,完成有關備案系統信息數據與總局備案數據庫對接。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督促指導食品經營者依法依規實施備案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做好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備案有關信息的審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不得再要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