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登記管理及監管工作,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食生〔2020〕25號)等要求,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規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全省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請于8月2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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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規范(征求意見稿)
2021年8月3日
河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規范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行為,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販管理條例》《DBS 41/012-2020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通用衛生規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食生〔2020〕25號)等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規范。
一、范圍
本規范對采取固態法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白酒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產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管理、標識標簽等提出相關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遵守食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公序良俗要求,并按相關要求取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二)履行食品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義務,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三)建立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6S”規范化管理,加強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白酒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產品質量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四)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白酒小作坊生產,按照國家新頒布的《GB/T15019-2021白酒工業術語》和《GB/T17024-2021飲料酒術語和分類》最新要求,白酒是以糧谷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麩曲、酶制劑及酵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陳釀、勾調而成的蒸餾酒。因此要求傳統固態法白酒的原料為糧谷類原料,采用固態法白酒工藝。白酒生產過程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劑或非食用物質。
三、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
(一)生產場所
1.生產加工場所廠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不得利用危險房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隔離和吊頂使用堅固且容易清洗的材料。
2.應具有獨立的生產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避免污染。加工場所應清潔、衛生、通風良好,無積水、垃圾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應具有良好的防雨、防塵、防鼠、防蚊、防蠅、防蟲等設施。加工場所應當與廠區綠化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當定期維護,防止蟲害孳生。加工場所不得飼養畜禽、寵物。
3.應設置相應的功能區域,包括但不限于:原輔料庫、制酒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當滿足原料除雜、粉碎、防塵工藝要求,設備安裝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當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工藝要求。操作場所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暢、平坦、排水良好。蒸餾用蒸汽使用燃氣鍋爐或蒸汽發生器或電熱型熱源,滿足蒸餾蒸汽量的要求。
酒庫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干燥。
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料粉碎、制曲等粉塵較多場所。應具有防塵、防鼠、防蟲、防火、防爆設施。灌酒間應當與洗瓶間、外包間分開。
成品庫的容量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應陰涼、干燥,并有防火、防爆設施。
各生產車間、酒庫應當根據工藝要求,配備有干濕溫度計、溫度計、酒精計等。
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當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安裝有安全防護罩。
生產區域和辦公、銷售區域進行分隔,生產和貯存區域不得安排辦公、宿舍住宿。
(二)設施設備
1.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包括但不限于:(1)原料處理設備(粉碎機);(2)蒸煮設備;(3)攤涼設備;(4)與產能相匹配的糖化發酵設備(窖、池、缸等);(5)蒸餾設備(甑鍋);(6)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7)灌裝工具(必要時);(8)計量設備(流量計、磅、秤等);(9)必備的檢測設備(溫度計、酒精計等)。
2.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具和容器,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應當使用不銹鋼材料制作。
3.設備及工器具等應定期清潔消毒。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的設備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檢修。
4.執行不同產品標準的產品要具備相應的發酵設備。
四、生產管理
(一)人員管理
1.從事接觸白酒工作的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白酒工作。
2.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食品安全生產知識、衛生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3.加工過程中應保持個人衛生,規范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口罩等,按要求洗手和消毒。
4.加工過程中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在加工場所禁止吸煙和吐痰及其他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的行為。
5.進入食品加工場所的非操作人員,應符合食品加工人員衛生要求。
(二)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1.糧谷類原料應符合《GB 27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糧食 》《GB 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規定,不得使用發霉、變質或含有毒、有害物質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原料。
2.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3.采購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
(三)生產過程控制
1.基本工藝流程:原料處理→ 配料→ 蒸煮→ 糖化發酵→ 蒸餾→ 貯存→ 勾調→ 灌裝→ 成品
2.關鍵控制環節:配料、糖化發酵、蒸餾、貯存。
(1)配料。生產前應對原料進行篩選、除雜,原料配比應按生產工藝要求進行,實際操作應作書面記錄。
(2)糖化發酵。釀酒過程應符合工藝規程要求,對發酵過程關鍵指標進行有效監控,防止發酵異常或遭受污染。
(3)蒸餾。白酒蒸餾應量質摘酒,并采取適當的蒸餾排雜措施。
(4)貯存。貯存過程中應做好原酒信息的詳細記錄,如生產日期、酒精度、數量等。
3.容易出現的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酒精度與標識不符;甲醇、氰化物等指標超標;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污染;違法添加酒精、食品添加劑等。
(四)食品安全管理
1.每年應對生產的固態發酵法(執行不同產品標準的產品)白酒每個標準產品至少進行型式檢驗一次,項目包括質量指標、安全指標(鉛、氰化物、甲醇、錳、雜醇油等)、風險指標(塑化劑、氨基甲酸乙酯、甜味劑、色素等),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完善進貨、生產、銷售等記錄。 不得外購基酒和酒精、香料等原輔材料,生產規模和銷售量匹配有對應關系,銷售量和生產量、儲存量匹配,達到物料平衡要求。要求記錄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3.不得使用糧谷類原料之外的原輔材料,如水果、藥食兼用物質等,不得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
(五)產品管理
1.白酒應符合《GB 275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T 10781.1-2021 白酒質量要求 第1部分:濃香型白酒》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3.白酒應貯存于陰涼、干燥及避光處,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4.運輸中應注意防止與有毒有害物品共同運輸,防止日曬、雨淋、滲透、污染和標簽脫落等問題。
(六)標識標簽
1.應當符合《GB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要求,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酒精度、凈含量、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白酒小作坊的名稱、登記證號、生產地址、產地、聯系電話等。
2.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采用“過度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
(七)其他要求
1.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滿足物料平衡追溯需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
2.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
3.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術語和定義
1.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不超過 10 人),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超過 200 平方米。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超過200 平方米(原酒加工、包裝、儲存區域),以糧谷為原料,采用固態法白酒工藝的食品小作坊。
2.“6S”管理。是指對食品生產現場各生產要素所處狀態,不斷進行以整理(Seiri)、整頓(Seiton)、清掃(Seiso)、清潔(Seiketsu)、素養(Shitsuke)和安全(Safety)為內容的活動。
3.白酒固態發酵法。以糧谷類為原料,采用固態蒸料糊化、糖化、發酵、蒸餾生產白酒的方法。
4.白酒小作坊物料平衡。是指小作坊銷售的產品、原酒、庫存的成品和半成品的總量之和和原料出酒總量有對應關系。(折合65%vol標準度計算)
六、附則
(一)本規范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均適用于本規范。
(二)白酒生產小作坊的其他要求按照《河南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小作坊通用衛生規范》執行。
(三)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