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來,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聚焦解決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把案件查辦作為整個行動的主線,嚴厲查處有重大震懾力的大案要案,努力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震懾幾年,讓市場監管真正長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的執法效果,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營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了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案例四
楊某某干鮮水產店銷售未經檢疫進口肉品案
經查,2021年1月6日,當事人從河南鄭州王某處購進涉案牛肚40件,通過冷鏈專用車運到安康。2021年1月9日,安康市場監管局檢查時發現,楊某某店內冷庫有外包裝無中文標識、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進口牛肚33件(重量12公斤/件),依法予以查封。經翻譯,該肉品產自阿根廷。截止檢查時當事人共銷售7件。2021年1月12日,當事人將銷售出的貨物全部召回。執法人員通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提供不了涉案進口冷凍牛肚購貨票據、肉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購進未經檢疫進口冷凍牛肚480kg,銷售84kg,主動召回84kg,涉案貨值31080.00元,無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安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1.沒收牛肚40件;2.處罰款54.4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陜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生產銷售豆腐皮案
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陜西云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生產銷售豆腐皮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2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經查,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在豆腐皮生產過程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當日共生產豆腐皮250kg,并全部銷售,總貨值為2000元。經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陜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當日生產銷售的豆腐皮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生產經營的豆腐皮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不合格豆腐皮進行了召回,但最終召回數量為零。
當事人在豆腐皮生產過程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綜合違法行為其他情節,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2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案例六
杜某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寶塔區杜某某皮凍加工店在皮凍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市場監管部門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時,發現寶塔區杜某某皮凍加工店在皮凍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檢測人員對現場成品皮凍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陽性。執法人員當場對涉嫌違法生產的產品及設備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查封扣押,與此同時,執法人員對扣押的產品分別提取樣品,并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進一步詳細檢測。2021年5月17日檢測報告檢測結果顯示,皮凍樣品中鋁的殘留量為248mg/kg。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明礬所使用的食品范圍分別是豆類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蝦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產品。皮凍在陜西省小作坊生產許可目錄中,食品類別歸屬于肉制品,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目前,當事人違法行為因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現已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七
寶雞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凝膠糖果和固體飲料案
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寶雞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產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一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375元;2.罰款24000元。
經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寶雞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從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了規格為120粒艾聰寶十月馨孕婦營養ɑ亞麻酸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10盒;規格為60粒艾聰寶十月馨孕婦營養ɑ亞麻酸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15盒;規格為5g×18袋步雪顆粒固體飲料15盒。隨后,將上述產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6375元。
經進一步對當事人銷售的產品調查,1.凝膠糖果(無糖型)執行標準為:SB/T 10021-2017《糖果 凝膠糖果》。其配料表標示內容與該產品執行標準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2.步雪顆粒固體飲料標簽內容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強制標示內容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375元;2.罰款24000元。
案例十
仲某某生產銷售假香油案
2021年5月29日,安康市平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仲某某及其兒子在集貿市場現場制售假香油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此案已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查, 2021年5月29日,仲某某及其兒子從漢濱區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趕到平利縣老縣鎮,并在集鎮河堤邊集貿市場內現場制售芝麻油。當事人事先購買桶裝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裝在其汽車第二排的鐵質油罐中(可裝500斤)。該油罐下端有一個電動抽油泵,輸油管經改裝走暗線從車底一直延伸到車廂后沿,再通往放置于車廂的芝麻油榨油機榨膛口。有群眾購買時,先打開芝麻油壓榨機,放入熟芝麻壓榨,在油品流出時,再打開抽油泵開關,將鐵質油罐中匯合的油品與現場壓榨的芝麻油進行混合售賣,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扣押了涉案油品。
經抽樣檢驗,從當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裝成品)檢出香精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進一步調查核實,仲某某自2020年11月份以來已銷售1400公斤上述油品,售價36元/公斤。現場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成品芝麻油28公斤,上述貨值共計58813.56元。
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摻假摻雜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021年7月15日辦案機構將此案向安康市平利縣公安局移送,7月16日公安機關以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