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食品安全委員會:
《河南省食品安全縣(市、區)評價與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21年7月9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縣(市、區)評價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是食品安全省建設的基本抓手,是督促地方黨委、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責任、提升基層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為規范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的評價與管理工作,參照《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縣(市、區,含功能區,下同)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工作。
第三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包括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和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市、區)。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是食品安全狀況持續良好,根據評價標準,經過綜合評議達到優秀,能夠在全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縣(市、區)。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市、區)是根據評價標準,經過綜合評議達到基本標準的縣(市、區)。
第四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黨政同責、科學統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預防為主、產管并重,多元參與、社會共治,改革創新、引領提升的原則,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完善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滿意度。
第五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統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健全工作機制,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各省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級食品安全委)負責所轄區域食品安全縣(市、區)推薦、初評初審、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鼓勵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創建的新方法新路徑,形成各具特色、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 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以群眾滿意和社會認可為目標,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依據《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縣(市、區)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用于對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的評價。《評價細則》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評價細則》圍繞食品安全狀況、黨政同責、全程監管、企業主體責任、能力建設、社會共治等方面設置量化指標,增強評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包括申請創建、開展創建、申請驗收、省級驗收、命名授牌等環節。
第十條 申請創建。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政府可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自愿向所屬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創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近兩年食品安全整體情況及亮點工作,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創建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市級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根據工作實際,確定本地區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推薦名單,并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推薦。推薦材料包括: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的推薦意見,被推薦的縣(市、區)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況,申請創建縣(市、區)提交的材料等。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審核確定創建名單。
第十一條 開展創建。創建縣(市、區)政府應按《評價細則》和規定時限要求,建立健全創建工作組織領導機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實部門責任,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工作,切實解決影響食品安全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市級食品安全委應當對創建工作加強日常指導,推進各項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申請驗收。創建縣(市、區)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完成自評,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向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評價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縣(市、區)政府申請驗收的報告,創建工作自評報告,通過創建解決本轄區影響食品安全主要問題情況等。
市級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主要是材料審核和實地查看),對初評合格者以市級食品安全委名義,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提出推薦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的推薦驗收申請和初評報告,創建縣(市、區)提交的申請材料等。
被省確定為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創建單位后,2年內未提出評價驗收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創建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驗收。每年組織1~2次。省級驗收工作原則上自接到驗收申請后3個月內完成。
(一)否決項評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核查年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輿情事件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驗收縣(市、區)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和創建支持率、知曉率調查。任何一項達不到《評價細則》要求即終止該縣(市、區)驗收。
(二)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對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建縣(市、區),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抽檢品種側重于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餐飲用具等,地域重點為城鄉結合部、鄉村。評價結果以一定權重納入綜合評估。
(三)資料審核。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建縣(市、區),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將《評價細則》明確的相關資料上傳。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資料審核組逐項審核打分。
(四)實地驗收。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實地驗收組,對通過否決項評估的創建縣(市、區),按照《評價細則》進行實地驗收。實地驗收采取與黨政負責人談話、聽取匯報、現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現地檢查點位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現場驗收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現場驗收結果負責。
(五)綜合評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根據資料審核、實地驗收等情況,對創建縣(市、區)作出綜合評議,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建議名單。
(六)社會公示。將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建議名單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間收到的相關問題,交由所在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組織研判,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命名授牌。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將通過社會公示的擬命名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審批,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對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命名授牌。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復審。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每3年復審一次,于下一評價周期到期后6個月內,按照以下程序完成:
(一)申請復審。命名縣(市、區)政府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要求,完成自查,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向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提出復審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縣(市、區)政府申請復審和自查報告等。
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在下一評價周期到期后未提出復審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省級食品安全達標縣(市、區)提出復審時,根據建設情況可申請驗收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
(二)市級初審。市級食品安全委接到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主要是材料審核和實地查看),對初審合格者以市級食品安全委名義,通過“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設管理系統”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提出推薦復審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省轄市食安委的推薦復審申請和初審報告,創建縣(市、區)提交的申請材料等。
市級食品安全委應督促所屬提出復審的縣(市、區)按時上報近三年《評價細則》中所要求的資料,并做好初審工作。
(三)省級復審。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復審的縣(市、區)開展滿意度測評。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組成復審工作組,通過明查暗訪、資料審核等方式,對照《評價細則》對推薦復審縣(市、區)開展復審,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提出復審意見。復審意見通過政府官網、新聞媒體等在全省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后,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提出繼續命名的建議名單。
(四)批準發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準后,公布繼續命名的縣(市、區)。
第十六條 獲得“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命名的縣(市、區)要持續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每年對照《評價細則》進行自查。自查情況通過政府官網、新聞媒體等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自評情況,報送所屬市級食品安全委。
第十七條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每個評價期內對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至少組織1次以暗訪抽查為主、以《評價細則》為標準的跟蹤評價,復審時組織1次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
市級食品安全委負責對所屬省級食品安全縣(市、區)的跟蹤評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跟蹤評價情況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可以直接或責成市級食品安全委查明情況,責令整改,對于整改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嚴重缺陷的,進行約談。
(一)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低于80%的;
(二)對照《評價細則》工作出現明顯下滑的;
(三)發生社會普遍關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有效處置,經核實負有較大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或管理責任的;
(四)半年內連續發生2次或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一般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群眾集中反映的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
(六)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認為其他需要整改的。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確認,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批準后,撤銷其命名:
(一)發生重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虛作假、干擾評價工作的;
(四)發生農藥獸藥殘留超標、非法添加、校園食品安全等事件,引發廣泛關注、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命名情形的。
被撤銷命名的縣(市、區),三年內不接受其創建申請。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獲得“省級食品安全示范(達標)縣(市、區)”命名的縣(市、區),應當作為地方黨委、政府年度績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社會綜合治理等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有關地方和部門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資金時,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獲得命名的示范縣(市、區)政府,對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評價紀律
第二十二條 創建和已命名的縣(市、區)政府、省轄市級食品安全委對自查、初評初審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敷衍塞責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價評議應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規范和操作指南,對所提供的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等情況,主動配合開展工作,確保評價驗收和復審順利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