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發文,便利店、商超允許賣藥超市、便利店也可以開始賣藥了。
一地發文超市、便利店售藥放開
11月23日,東莞市召開新聞通氣會并表示,為使老百姓購藥更加便利,允許商超、24小時便利店等場所經營乙類非處方藥。
據了解,上述場所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營業場所:其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沒有具體的營業場所面積要求,但企業應當設置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或者采用有效隔離,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2、人員配備:至少配備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或者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1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市場監管部門強調,疫情防控期間,新開辦僅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企業不折不扣履行主體責任,做好購買《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發現未嚴格執行的,堅決依法處理。
另外,商超、24小時便利店銷售藥品不得越過許可范圍,超范圍銷售甲類藥品、乙類處方藥的等同無證售藥,將被依法查處。
針對企業通過虛假資料、欺騙手段獲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按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撤銷相關許可,10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并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0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非藥店賣藥沒有面積要求
今年8月23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印發了《廣東省藥品零售許可驗收實施細則》,并于10月1日正式執行,有效期為5年。
該文件要求,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放權由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告知承諾事項辦事指南,方便申請人業務辦理。
對企業申請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其營業場所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沒有具體的營業場所面積要求。
按照便民原則,允許在商超、24小時便利店等場所開設經營乙類非處方藥,讓公眾購藥需求更加便利、可及,是《細則》的一大亮點。常見的乙類非處方藥有風油精、六味地黃丸、板藍根顆粒等。
這條規定意味著,對于乙類非處方品類,賣藥不再是藥店的專職,只要藥品營業面積與其規模相匹配,非藥店企業售藥也沒有問題,所以商超、24小時便利店等場所經營乙類非處方藥是被允許的。
另外,《細則》強調執業藥師在崗履職責任的落實,提出要求企業建立在崗履職管理制度,原則上不允許“臨時”不在崗行為,執業藥師不在崗,企業應當停止銷售處方藥;對“掛靠”行為、執業藥師不能真正在職在崗履行藥學服務的行為進行依法嚴肅處理。
多地放開經營是超市便利店的機會?
目前,藥店是超市對外招租部分的標配。對于規模超市或連鎖超市來說,外租藥店還是相對比較容易的。而對于面積較小的社區門店,藥品自營現在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2019年8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并談到,要加快連鎖便利店發展,開展簡化乙類非處方藥經營審批手續試點。
其實,早在國家發文之前,針對“乙類非處方藥”經營改革,全國不少地區已先行放開。
2018年10月,北京市7政府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便利店發展的若干措施》并規定,連鎖便利店可按有關要求經營乙類非處方藥,2019年3月,北京市50家便利店開始試點。
2020年4月,內蒙古藥監局發文表示,鼓勵支持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零售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并在優化審批、服務指導兩個方面主動給予幫助。
2020年3月,甘肅明文規定,允許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商業主體在營業場所設置藥品銷售專柜,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另外,還應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主抓藥事服務、藥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務,向“專業化藥店”方向探索。
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廣東、北京、甘肅、山東、四川、江西等地發布相關文件,放開乙類非處方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