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是消費者獲取預包裝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傳遞產品信息的重要載體。規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僅能夠突出產品自身的特點,還可以提升消費者的購買幾率,更能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然而,由于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問題較容易被發現,因此職業打假人往往利用食品企業在這一方面的工作疏漏和鉆法律的“空子”來牟取利益。近年來,對預包裝食品標簽問題的舉報投訴案例呈爆發式增長態勢,銷售商和生產商疲于奔命,不堪其擾。為此,小編對食品企業經常遇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問題進行梳理并解答,以供參考。
1.包裝袋上注明“散裝”的食品還需要標注《營養成分表》嗎?
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有非定量包裝的食品,涉及的食品類別主要包括各類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凍食品、醬腌菜、蜜餞、干果、炒貨等。散裝食品包裝標簽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時,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根據《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第三條規定,出廠的散裝食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密封包裝,并在標簽上注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及其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同時,還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明。
2.散賣的糖果、巧克力等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
2008年5月20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糖果專業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糖果、巧克力產品包裝標簽標注問題的復函》中稱,該會與全國食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了咨詢和溝通,得到的答復是“單位糖果、巧克力應屬于散裝計量銷售的范圍,可不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的規定”。
3.食品標識應當一并標注食品產地及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嗎?
2008年4月24日,國家質檢局發布的《關于食品標識中產地和添加劑標注問題的意見的函》(質檢法函[2008]75號)第一條指出,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食品標識應當一并標注食品產地及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此外,國家衛計委于2014年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作出了更新規定:“五十、關于標準中的產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不強制要求同時標注產地和生產者地址,除非是以下情況。其一,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其二,委托其它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
4.如果產品中未添加某種食品配料,而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的實物圖案?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征求意見稿“4.4.1.3”的規定,印刷在產品包裝上的用于區分口味、風味等的圖示或圖片,如涉及某種食品或食品配料,不屬于“特別強調”。而使用香精調配出的口味,則不允許使用相關原料或食物的真實圖片。雖然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尚未施行,但其意見稿已表明了新的規定方向,且新的包裝用材與舊的包裝用材之間有個過渡期,相關企業應當注意新規定。
5.食品生產者的地址變更后,產品的舊包裝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食品生產者的地址變更后應依法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變更。變更完成后,本著節約及合理使用的原則,舊包裝原則上可以繼續使用,但應盡快使用完畢,且使用期限應向當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批準。
6.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合規審查的核心是什么?
核心就是盡可能的真實、全面,因為標簽標識的本質是幫助消費者認識產品,所以真實性排在首位。其次是全面,除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標準外,還應當對外包裝上的廣告內容、商標、圖片版權、文字版權、外觀專利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7.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有什么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8.預包裝食品外包裝可以有外文嗎?
市場上很多產品為了凸顯洋氣或起到與進口產品混淆的作用,往往會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英文、日文、韓文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3.8.2”規定: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且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9.致敏物質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致敏物質的規定有所差異,如果企業產品需出口到其他國家,應事先查閱該國家的相關規定。當前,我國規定如果有以下8種致敏物質用作配料,應當加以提示。
①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爾特小麥或其雜交品系);
②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蟹等);
③魚類及其制品;
④蛋類及其制品;
⑤花生及其制品;
⑥大豆及其制品;
⑦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⑧堅果及果仁類制品。
10.進行標簽合規審查時,應主要以哪些規定或文件為依據?
標簽合規審查主要涉及的規定或標準文件如下:
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②《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問答(修訂版);
③《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問答(修訂版);
④《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問答(修訂版);
⑤《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
⑥《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
1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可以使用繁體字嗎?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問答(修訂版)第十二條規定,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12.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藝術字”嗎?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問答(修訂版)第十三條規定:具有裝飾作用的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13.能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有哪些?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3.1”規定,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以上食品因屬于高鹽、高糖、高酸、高滲透壓物質,正常情況下很難滋生微生物,因此可以豁免標示保質期。
此外,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五條規定,可以豁免標示保質期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
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
以上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以及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類”包括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14.單一配料的食品需要標注《配料表》嗎?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15.配料表中可以免于標識的內容有哪些?
①水。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不需要標示,需要標示水的食品有:飲料、豆腐、濕河粉、冷凍飲品、饅頭等;不需要標示水的食品有:餅干、酥餅、膨化食品等。
②加工助劑。
③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如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則不需要在配料中標示。
④酶助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
⑤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16.生產日期標注在不顯眼的位置可以嗎?
不可以。《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另外,《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注文字不得小于3毫米”。生產日期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如果企業意圖讓生產日期模糊不清、位置不明,都將違背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