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成分表是標示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例如: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1823 kJ |
22 % |
蛋白質 |
9.0 g |
15 % |
脂肪 |
12.7 g |
21 % |
碳水化合物 |
70.6 g |
24 % |
鈉 |
204 mg |
10 % |
維生素A |
72 mgRE |
9 % |
維生素B1 |
0.09 mg |
6 % |
(二)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2.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
4. 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應形式。
營養成分表各項內容應使用中文標示,若同時標示英文,應與中文相對應。
(三)關于核心營養素。
核心營養素是食品中存在的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營養素,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影響兒童和青少年生長發育和健康,攝入過量則可導致肥胖和慢性病發生。本標準中的核心營養素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居民營養健康狀況和慢性病發病狀況的基礎上,結合國際貿易需要與我國社會發展需求等多種因素而確定的,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四種。
根據標準實施情況,衛生部將適時對核心營養素的數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四)其他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
各國規定的核心營養素主要基于其居民營養狀況、營養缺乏病、慢性病的發生率、監督水平、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部分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如下表。
表1.部分國家和地區核心營養素數量及種類
國家或地區 |
核心營養素 |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
1+3:能量、蛋白質、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
美國 |
1+14:能量、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脂肪、飽和脂肪、膽固醇、總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鈉、鈣、鐵、反式脂肪酸 |
加拿大 |
1+13:能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同時標出飽和脂肪與反式脂肪之和)、膽固醇、鈉、總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糖、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鈣、鐵 |
澳大利亞 |
1+5: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 |
馬來西亞 |
1+3: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 |
新加坡 |
1+8:能量、蛋白質、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鈉 |
日本 |
1+4: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
臺灣地區 |
1+4: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1+7:能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鈉 |
(五)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它營養成分如何標示。
企業可自愿標示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營養成分,并按照本標準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但衛生部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所示營養成分之后。
(六)關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產生能量的總和。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見下表)并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
表2.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質 |
17 |
乙醇(酒精) |
29 |
脂肪 |
37 |
有機酸 |
13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纖維* |
8 |
*包括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也按照8kJ/g折算。
(七)關于蛋白質及其含量。
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 以氨基酸為基本單位組成。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通過“總氮量”乘以“蛋白質折算系數”計算(公式和折算系數如下),還可通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
對于原料復雜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統一使用折算系數6.25。不同食品中蛋白質折算系數見下表。
表3.蛋白質折算系數
食 物 |
折算系數 |
食 物 |
折算系數 |
小麥 |
|
雞蛋 |
|
全小麥粉 |
5.83 |
雞蛋(全) |
6.25 |
麥糠麩皮 |
6.31 |
蛋黃 |
6.12 |
麥胚芽 |
5.80 |
蛋白 |
6.32 |
麥胚粉 |
5.70 |
肉類和魚類 |
6.25 |
燕麥 |
5.83 |
動物明膠 |
5.55 |
大麥、黑麥粉 |
5.83 |
乳及乳制品 |
6.38 |
小米 |
6.31 |
酪蛋白 |
6.40 |
玉米 |
6.25 |
人乳 |
6.37 |
大米及米粉 |
5.95 |
豆類 |
|
堅果、種子類 |
|
大豆 |
5.71 |
巴西果 |
5.46 |
其它豆類 |
6.25 |
花生 |
5.46 |
|
|
杏仁 |
5.18 |
|
|
核桃、榛子等 |
5.30 |
其它食品 |
6.25 |
注:引自《中國食物成分表》第一冊,2002 |
(八)關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過測定粗脂肪(crude fat)或總脂肪(total fat)獲得,在營養標簽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除了甘油三酯外,還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過索氏抽提法或羅高氏法等方法測定?傊臼峭ㄟ^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總和獲得的脂肪含量。
(九)關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單糖、寡糖、多糖等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纖維的質量,稱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稱為“總碳水化合物”。在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加法是以淀粉加糖的總和為“碳水化合物”。
(十)關于食品中的鈉。
食品中的鈉指食品中以各種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鈉的總和。食鹽是膳食中鈉的主要來源。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健康成年人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5g,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g,但膳食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鹽平均攝入量遠高于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水平。過量攝入食鹽可引起高血壓等許多健康問題,因此倡導低鹽飲食。
(十一)關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產生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氫化油的除外)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十二)如何使能量與核心營養素標示醒目。
使能量與核心營養素標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薦如下:
* 增大字號
* 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
* 改變顏色(字體或背景顏色)
* 改變對齊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下表,營養成分表中增加了鈣、維生素C和鐵的標示后,能量及核心營養素用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100g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kJ |
% |
蛋白質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鈉 |
mg |
% |
維生素C |
mg |
% |
鈣 |
mg |
% |
鐵 |
mg |
% |
(十三)關于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
應當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營養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體的含量數值,不能使用范圍值標示,如“≤XX”、“≥XX”,“40-1000”等。
(十四)關于營養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于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而在檢測數據的準確性上有較大風險,因此應標示為“0”。當以每份標示營養成分時,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規定。
(十五)關于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
營養成分應按本標準表1第1列名稱和順序標示。當某營養素有兩個名稱時,如煙酸(煙酰胺),可以選擇標示“煙酸”或“煙酰胺”,也可以標示“煙酸(煙酰胺)”。
(十六)關于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
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應按本標準表1第2列要求標示,可使用中文或括號中的英文表達,也可兩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單位,如維生素D的含量單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標示,不可以用國際單位“IU”標示。規范表達單位對推行營養標簽、便于消費者理解、產品比較等有重要作用。
(十七)關于營養素參考值(NRV)。
營養素參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于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高低的參考值,專用于食品營養標簽。營養成分含量與NRV進行比較,能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營養成分含量的高低。
“營養素參考值”和“NRV”可同時寫在營養成分表中,也可只寫一個,如“營養素參考值(NRV)%”、“營養素參考值%”或“NRV%”。規定了NRV值的營養成分應當標示NRV%,未規定NRV值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鼓勵企業通過標簽或其它方式正確宣傳NRV的概念和意義。
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規定的能量和32 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供計算使用。對于NRV 值低于某數值的營養成分,如脂肪的NRV為≤60g,在計算產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時,應該按照60g來計算。飽和脂肪、膽固醇也采取類似方式計算。
(十八)關于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
標準附錄A給出了能量和32種營養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許標示的營養素,如糖、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營養成分尚無NRV值。對于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當總成分含量用某一單體成分代表時,可使用總成分的NRV數值計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計算,可溶性膳食纖維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纖維可使用膳食纖維的NRV值計算。
例如:某產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纖維,檢測數值為可溶性膳食纖維2.5克/100克,總膳食纖維2.8克/100克,則可標示總膳食纖維,也可以單體計,標示為:膳食纖維 2.8g/100g 11%(NRV%);或膳食纖維(以可溶性膳食纖維計)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纖維(以不可溶性膳食纖維計) 0.3g/100g 1%(NRV%)。
(十九)多聚果糖如何標示。
可在營養成分表內,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
例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1.5g 6%(NRV%)。
類似標記方法的營養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纖維、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三十五)添加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成分如何標示。
若產品中添加了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時,可標示為: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2.5g;10%(NRV%)。
(二十)關于數值和NRV%的修約規則。
可采用《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規定的數值修約規則,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但要確保同一營養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約規則。
(二十一)某營養成分的NRV%不足1%時如何標示。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0”界限值時,應按照本標準表1中“0”界限值的規定,含量值標示為“0”,NRV%也標示為0%。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則應根據NRV的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計算結果<0.5%,標示為“0%”,計算結果≥0.5%但<1%,則標示為1%。
(二十二)關于“份”的標示。
食品企業可選擇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來標示營養成分表,目標是準確表達產品營養信息。
“份”是企業根據產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但應注明每份的具體含量(克、毫升)。
用“份”為計量單位時,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應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規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質0.4g,100g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為2.0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含量應標示為0.4g,而不能為0。
(二十三)當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如何標示。
若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應在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重復標示相應內容。
(二十四)銷售單元內包含多種不同食品時,外包裝上如何標示。
1.標示包裝內食品營養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個大包裝的檢驗數據,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計算的營養成分含量,例如: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質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鈉 |
mg |
% |
2.分別標示各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果凍 |
巧克力 |
薩琪瑪 |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kJ |
% |
kJ |
% |
kJ |
% |
蛋白質 |
g |
% |
g |
% |
g |
% |
脂肪 |
g |
% |
g |
%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g |
% |
g |
% |
鈉 |
mg |
% |
mg |
% |
mg |
% |
同一包裝內含有可由消費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調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醬包等)時,也可采用本方法進行標示。
3.當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作為贈品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標示贈品的營養信息。
(二十五)當含有非可食部分時如何標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計算公式如下),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
可食部=(總重量-廢棄量)/總重量×100%
(二十六)關于營養標簽的輔助信息。
企業按照本標準規定,正確、規范地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營養信息后,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和標準的前提下,允許對營養標簽進行解釋說明,如對營養成分的數值進行說明、解釋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