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2021年1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權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條 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涉及管轄爭議的監督檢查事項,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監督檢查要點
第十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檢查要點表分為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
第十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補充制定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并在出臺后3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十六條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委托方、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將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委托期限、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等情況予以單獨記錄,留檔備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委托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及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情況。
第十八條 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冊備案要求執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輔料管理等情況。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當包括原料前處理等情況。
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實、標簽和說明書核對等情況。
第十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舉辦前報告、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經營環境和條件檢查等情況。
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備案、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實等情況。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檢查應當強化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綜合考慮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風險等級、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業態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殊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者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飛行檢查,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消費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體系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較多的,可以組成檢查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查任務書。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一)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和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前次監督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等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并為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檢查要點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除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覆蓋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及時安排補考。
第三十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必要時可以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檢查人員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并執行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
檢查記錄以及相關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綜合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
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重點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
可以當場整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記錄;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抽樣檢驗等文書以及收集、復印的有關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相關文書、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進行檢驗檢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檢驗結論。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抄送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根據需要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有條件的可以通過電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情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對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開展監督檢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三個月內不再重復檢查已檢查的項目,但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或者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等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根據需要督促其再次組織監督檢查或者自行組織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業化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定期對檢查人員開展培訓與考核,提升檢查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充足的經費,配備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采樣、檢驗檢測、拍攝、移動辦公、安全防護等工具、設備。
第四十六條 檢查人員(含聘用制檢查人員和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監督檢查相關情況以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
實施飛行檢查,檢查人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飛行檢查內容、檢查人員行程等檢查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有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專業化、職業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其他妨礙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相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經營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3月4日發布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