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山東省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一、出臺背景
根據2020年的統計數據,全國餐飲百強企業中采用連鎖經營方式的占比達到90%。2021年以來,發生多起媒體曝光連鎖餐飲企業輿情事件,這也證明連鎖餐飲企業在食品安全管理上還存在薄弱環節。近年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連鎖餐飲監管,印發多個文件要求進一步落實連鎖餐飲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針對這一現狀,《山東省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連鎖餐飲提出了系統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督促連鎖餐飲企業健全管理制度,增強主體意識,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適用對象
《辦法》所稱連鎖餐飲是指山東省內具有同一總部或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總部),使用統一品牌(商號或字號),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實行統一采購和統一配送的餐飲服務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
三、明確連鎖餐飲總部職責
《辦法》鼓勵引導連鎖餐飲總部落實“六個統一”,即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統一開展自查,統一進貨查驗,統一配送管理,統一應急處置,實施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和門店的管理。
四、明確省市縣三級監督管理事權
《辦法》明確,省級負責指導全省連鎖餐飲總部及其所屬門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市級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餐飲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連鎖餐飲總部所屬門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縣級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餐飲門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山東省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加強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連鎖餐飲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企業具有同一總部或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總部),使用統一品牌(商號或字號)、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實行統一采購和統一配送的餐飲服務經營方式。
實施連鎖經營授權并對被授權連鎖餐飲服務主體進行統一經營管理企業統稱總部。
被授權連鎖經營并接受總部統一管理的餐飲服務市場主體統稱門店。
第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連鎖餐飲總部及其所屬門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餐飲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連鎖餐飲總部所屬門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連鎖餐飲門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從總部到門店的食品安全全過程風險控制體系。
第六條 連鎖餐飲總部及其所屬門店應當依法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活動,恪守社會責任,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七條 連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總部負責、門店落實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連鎖經營。鼓勵連鎖餐飲實施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連鎖餐飲總部
第九條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記錄、配送管理、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置、餐廚廢棄物處置等制度,規范自身經營行為。
第十條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連鎖餐飲的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定期對所屬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經營門店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定期進行檢查評價;明確所屬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經營門店食品安全自查內容、方式等,并督促指導落實。
經檢查或自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實施統一采購和定點采購配送的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建立供貨者評價和退出機制,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將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列入供貨者名錄,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實施統一采購的,連鎖餐飲總部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留存每筆購物或送貨憑證,保證各門店及時查詢、獲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憑證。
實施定點采購配送的,連鎖餐飲總部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連鎖餐飲設立中央廚房的,其中央廚房的加工制作場所面積、設備設施、人員配備、物流配送車輛與設備要和所屬門店數量相匹配。
連鎖餐飲總部應當加強中央廚房或配送中心配送食品的全過程管理,合理確定配送過程的溫度、時間等控制參數和存儲運輸方式,確保配送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條 鼓勵連鎖餐飲總部統一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指導中央廚房、配送中心及所屬門店定期開展演練。
第三章 連鎖餐飲門店
第十五條 連鎖餐飲門店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連鎖餐飲門店應當每半年對其從業人員進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連鎖餐飲門店應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連鎖餐飲總部統一配送的,連鎖餐飲門店應當獲取并保存送貨憑證。
連鎖餐飲總部實施定點采購、配送的,連鎖餐飲門店應當查驗每批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向供貨商索取并留存每筆送貨憑證。
第十七條 連鎖餐飲門店應當根據連鎖餐飲總部規定的內容、方式對其經營過程每周至少開展1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連鎖餐飲門店應當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使用和公示食品添加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行政指導相關要求,指導連鎖餐飲規范行政許可申請、日常管理、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內部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至十四條規定且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連鎖餐飲總部,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所屬直營門店或按照直營門店模式管理的其他門店的監督檢查,參照《山東省餐飲服務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魯市監發〔2021〕8號)在原評定風險等級基礎上,降低1個風險等級確定檢查頻次(最低為A級)。
第二十一條 連鎖餐飲企業門店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證屬實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同品牌所有門店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鼓勵連鎖餐飲總部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
鼓勵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運用信息化手段,清晰掌握配送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等相關情況,如品名、數量、合格證明、采購憑證和供應商資質、配送單位、配送車輛、配送時間等信息,實現全程追溯。
第二十三條 連鎖餐飲總部及所屬門店應當主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當積極配合核查處置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連鎖餐飲的加盟店、餐飲管理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