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許可資質。
2、食品生產小作坊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審批資質。
3、特殊食品需要合法有效的注冊批準文號、備案登記號以及生產加工許可。
4、新食品原料、新工藝、新標準和特殊劑型需要依照規定使用。
(二)推行生產全過程風險控制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風險控制
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物料的采購和使用,確保物料合格。
2.食品生產加工、產品貯存和運輸等過程中的微生物污染風險
選擇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方式,對包材質量應嚴格把控,定期檢查并監測冷鏈設施溫度保持情況
3.食品生產加工、產品貯存和運輸等過程中的化學污染風險
控制生產者應對可能污染食品的原料帶入、加工過程中使用、污染或產生的化學物質等因素進行分析,并針對產品加工過程的特點制定措施。
4.食品生產加工、產品貯存和運輸等過程中的物理污染
風險控制生產者應注重異物管理,并建立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制定控制計劃和程序
(三)人員和制度風險管理
1.人員安全知識和健康管理
√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健康狀況管理。
√崗位職責培訓。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責任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考核制度
√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四)銷售儲運環節的質量保護跟蹤管理
1、慎重選擇下游物流運輸商和分銷商,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GB31621《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等規定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核評估和必要的培訓指導。
2、更多切入儲運銷售環節,加強儲運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和監控,與物流運輸商和分銷商建立起完善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共擔機制,有效激勵和督促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風險規避。
具體方式
A 生產規范體系 B HACCP體系 C 食品防護體系 D 產品溯源體系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一、實施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控制體系
1、以《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作為強制基礎性標準
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是規范食品生產行為,防止食品生產過程的各種污染,生產安全且適宜食用食品的基礎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既是規范生產者食品生產過程管理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又是監管部門開展生產過程監管與執法的重要依據,也是鼓勵社會監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規范》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過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強了技術內容的通用性和科學性,是食品生產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標準,所有食品生產者都必須完全遵照執行。
2、特定幾類普通食品生產應強制性執行相應的衛生規范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范
GB 895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衛生規范
GB 31646-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食品生產和經營衛生規范
GB 895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生產衛生規范
GB 895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蜜餞生產衛生規范
GB 1740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生產衛生規范
3、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強制執行良好生產規范
簡要的說,GMP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
GB12693—2010《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GB2379—2010《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GB2993—2013《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共三項良好生產規范,加上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初步形成以《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為基礎的特殊食品生產規范類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二、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HACCP:生產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種控制手段:對原料、關鍵生產工序及影響產品安全的人為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加工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建立、完善監控程序和監控標準,采取規范的糾正措施。
食品防護體系:食品防護體系預防控制的蓄意污染所使用的制劑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質或者是常規不檢測的物質,是很難預測到的,而HACCP預防的是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在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的影響下受到的一種偶然非蓄意性污染,這些食品中的生物、化學物質和異物能夠根據加工的類型合理的預測出來。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隨著貿易的全球化發展和食品加工的工業化,食品生產者與消費者日益分離,加之生產鏈和供應鏈的復雜化,使得消費者對獲取終端產品的安全信息非常困難,因此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有效地追蹤和溯源已經成為一個非常迫切的全球性課題。
召回不安全食品:1.依據等級召回
一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級召回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級召回
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依照時限召回
一級召回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二級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三級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特殊情況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