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攤販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結合本市實際,對《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6號)中的《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細則》是食品攤販業態發展的客觀要求。近年來,食品攤販業態經營主體增量明顯,經營模式日趨多樣化,《細則》中原有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較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修訂《細則》是適應基層監管需求的需要。現行《細則》在規范我市食品攤販經營活動、保證攤販食品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施近5年來,在備案和監管工作中發現一些問題,不能適應基層監管需要。因此,有必要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解決基層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三)《細則》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重新公布。《細則》由原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7年5月9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此,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需要在2022年5月9日前對《細則》進行修訂重新公布并實施。
二、《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細則》的總體框架與原《細則》基本一致,分為五章(共三十五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職責部門名稱。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將我市食品攤販備案和監管工作的三級職責部門,分別修改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場監督管理所。
(二)修訂禁止經營食品目錄。一是將原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進一步細化和規范表述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二是增加自釀酒、散裝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
(三)簡化申請食品攤販備案需要提交材料。刪除原《細則》要求提交“食品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和“固定食品攤販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要求。
(四)修訂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程序。將原“書式審查”備案模式改為“書式審查+現場核查”備案模式,對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受理、現場核查流程、時限和具體操作要求作出規定,突出對食品加工制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和現場環境衛生條件的核查,確保制售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五)修訂食品經營項目。將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的經營項目修訂為: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半成品類制售)、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六)增加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注銷備案證明決定的情形。一是食品攤販主體資格依法終止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情況;二是食品攤販持續6個月以上不在備案經營場所(區域)和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情況。
(七)增加食品攤販主體責任。一是明確食品攤販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從事入網食品經營活動;二是要求公示“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三是要求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加工制作食品前要對手部進行清洗,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銷售食品時采取工具或貨款分開方式售貨。
(八)對夜市內食品攤販備案監督管理作出規定。夜市中按照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參照早餐車(亭)攤販相關規定實行備案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