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的生產加工對設備以及技術的要求非常高,很多品牌方雖然有著強烈的進入飲料行業的意愿,但是卻缺乏足夠的條件,尋求代加工服務成為了理想的解決方案,尤其固體飲料品類代加工模式占比相對較高。由代工企業提供先進的設備和成熟的生產經驗,能夠快速滿足合作方的多元化生產需求。
本文針對食品飲料委托加工涉及的標簽標注、執行標準、經營許可、商品條碼、商標、注意事項等問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歡迎共同討論提高!
一、關于委托加工產品的標簽標注
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建議企業在產品標簽上使用(受)委托單位、(受)委托企業等規范用語。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關于取消委托加工備案。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新的《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3.《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
第八條第三項: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
6.《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 :委托其他單位生產食品的,應當同時標注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第二十四條: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4.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同時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關于委托加工執行企業標準
1、可直接執行被委托方標準。
2、若執行委托方標準。須向企業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法規依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2016-11-04廢止】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關于企標備案:我國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東、江蘇、河南、遼寧等地區已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其中江蘇、河北等地區將食品排除在外。企業在進行企業標準備案和自我聲明公開時除了應關注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也應注意到企業所在地的特別要求。
三、委托方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嗎?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無論是否持有食品生產許可,對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屬于食品經營者,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依據《民法通則》,委托方無論以何種形式銷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屬于民事行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將產品運至經銷商,屬于委托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委托方應向其辦公地址所在地縣區級食藥監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四、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1、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2、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五、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商標問題
1、商標所有人已獲得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商標屬于哪一方,最好授權在委托加工產品上使用,避免造成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
2、應區分委托加工和商標授權的關系:委托加工中應該存在商標授權使用的情形,委托加工一般是采用受委托方生產、委托方銷售的關系,所生產產品歸屬委托方;而商標授權使用只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力、授權該商標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一般會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費用,所生產的產品一般歸屬生產方。
3、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標權人,而是商標使用權人,還要審查其授權是不是有效,授權證據是不是完整。
六、關于委托加工產品產地問題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關于標準中的產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
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七、不屬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1、僅授權其他企業使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等資質或是產品外包裝。
2、授權商標使用并進行產品銷售。
八、委托加工關系中的注意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食品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不需要備案。但在委托加工關系中,雙方企業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1、核對企業雙方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標文本等證照資質;
2、簽訂委托加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工藝要求、執行標準及質量要求、包裝要求、驗收標準及方法、交付時間及地點、受托方對質量負責期限與條件、加工費用以及其他關于保密、知識產權的約定等;
3、涉及到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要進行核實,避免產生侵權糾紛。
綜上,委托方為維護品牌、保證質量,在選定委托對象時,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資質、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考查,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委托方還應該提供委托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受托方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必要時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以確保食品質量。而受托方的義務,是應當嚴格按合同進行食品生產,確保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