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
《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21年12月2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技術支撐機構
3.監測預警、事故報告與研判
3.1 監測預警
3.2 事故報告
3.3 事故研判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 應急處置
4.3 信息發布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調查評估
5.1事故責任調查
5.2總結評估和報告
5.3 善后工作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經費保障
6.3 應急演練
6.4 科普宣教
6.5 責任追究
6.6 表彰獎勵
7.附 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7.2 預案編制
7.3 預案管理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分級標準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反應機制,迅速、高效、有序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屬于生活飲用水污染、環境污染、進出口食品污染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農(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和口岸、鐵路、航空等區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職責由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海關、鐵路、民航等部門分別牽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相關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初期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或無法定性的,可參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或本預案進行調查處理。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科學決策。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分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事故分級標準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標準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堅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應明確1個內設機構歸口具體承擔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職責。
在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據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建議或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視情決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視情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相關省領導擔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市場監管局局長、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省直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根據需要派出省指導組,組織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指揮部
統一指揮協調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導督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組織采取應急行動,調動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關工作;對應急處置工作作出決策、下達指令。
2.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制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市州及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記錄、報告、通報、匯總和發布相關信息;研究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省指揮部主要組成單位及其職責
省市場監管局 承擔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牽頭組建食品安全應急力量和工作體系,組織應急演練和教育培訓;負責調查處理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食品相關檢測、監測并出具實驗室檢測結果;負責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關產品、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
省衛生健康委 負責組織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事故相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提供相關標準解釋。
省農業農村廳 負責調查處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監測并提出結論。
省公安廳 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現場的治安管控。
省政府新聞辦 負責協調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教育廳 參與處置學校及托幼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協助處置食品工業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民政廳 參與處置民政服務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財政廳 負責對全省性跨市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進行統籌,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難地區應急資金視情況給予補助。
省生態環境廳 負責處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
省商務廳 協助處置食品商業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參與處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文化和旅游廳 參與處置A級旅游景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交通運輸廳 參與處置汽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運輸場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林業局 參與處置食用林產品種植、養殖、采摘等環節,以及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參與處置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及政策性糧食運輸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長沙海關 負責調查處理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口岸食品安全事故。
民航湖南監管局 負責調查處理民航運營中的機上食品安全事故。
省機場管理集團 參與處置本省機場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廣鐵集團長沙辦事處 負責調查處理鐵路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通信管理局 協助處置互聯網領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郵政管理局 協助處置寄遞領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和各自職責規定,做好有關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工作。
2.2.4 應急處置專項工作組
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分別設立綜合信息、事故調查、危害控制、醫療救治、維護穩定等若干工作組。
(1)綜合信息組。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專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匯總、通報、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2)事故調查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和影響,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因子、污染來源和傳播方式等作出判定,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立案偵辦。
(3)危害控制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監督有關地方和單位追溯、控制事故所涉問題物品,采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組織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5)維護穩定組。由公安部門牽頭,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制售假劣食品、人為蓄意破壞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2.3 專家組
省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處置。
2.4 技術支撐機構
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醫療、疾病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及生物標本、食品和環境檢測檢疫等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派員參加有關工作組,依法履行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食品檢測檢疫及評價等職責。
3.監測預警、事故報告與研判
3.1 監測預警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長沙海關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組織制定實施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按年度或在年度內根據需要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
省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報系統。
有關部門根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監督管理等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依法及時提出、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并及時通報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本對應預計將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級別,風險預警信息由高到低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調整和解除。
3.2 事故報告
3.2.1 事故信息來源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單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等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信息;
(3)監管部門通報的信息及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舉報信息;
(5)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境外、省外通報本省的信息;
(7)上級批示、批轉的信息;
(8)其他信息。
3.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受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學校或托幼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還應同時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和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并在2小時內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接到報告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對疑似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6小時內,分別報告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場監管局;疑似較大(Ⅲ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小時內分別逐級或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省市場監管局。學校或托幼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由教育部門同時逐級上報至省教育廳。
涉外群體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3.2.3 報告方式和內容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始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分別簡稱“初報”“續報”“終報”),按照“初報事故要素、續報事故詳情、終報事故結果”的原則分步驟分重點進行。
初報可采取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發病和死亡人數、信息來源(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等。初報信息來不及核實的,可注明有關信息正在核實。
續報應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以及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況,及時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調查處理過程、檢驗檢測結果、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鑒定結論、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危害源追溯處置、事故責任調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等。終報一般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
3.3 事故研判
對經初步核實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故級別。評估研判內容主要包括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等方面。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綜合研判后確定本層級應急響應級別。
4.1.1 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Ⅳ級響應,并核定事故級別。市州人民政府應及時派出指導組,督促指導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事故定性定級、事故責任調查等工作。
4.1.2 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啟動Ⅲ級響應,并核定事故級別。省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單位派出指導組,督促指導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事故定性定級、事故責任調查等工作。
4.1.3 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成立省指揮部,派出指導組,成立或者聯合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4 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并立即成立省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在國務院或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 應急處置
4.2.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基層單位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包括: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患者,保護事發現場,封存相關物品,消除次生隱患,控制肇事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及時報告事態等。
4.2.2 事故處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和本預案的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啟動或者提請上級啟動應急響應,成立若干工作組,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2)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
(3)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及個人應予以協助,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樣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可疑食品生產(含種植、養殖環節)、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各環節,及加工制作全過程、經營場所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徑、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據;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5)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責令責任人徹底清洗消毒(但在相關樣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對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實施清洗、消毒或銷毀等);責令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先行承擔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健康傷害和患者的救治費用;通知食品安全責任險承保機構開展先行賠付和公益救助。
(6)組織專家對調查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提供參考依據;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處置準備。
(7)公安部門會同新聞宣傳、行業主管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8)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一反三開展排查整治,杜絕同類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4.3 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發布,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由負責事故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本級政府新聞辦統一組織,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后,未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4.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或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的,可適當提級響應,確保事態得到迅速、有效控制。提級響應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級別相應提高。
4.4.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時,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4.3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條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調查評估
5.1 事故責任調查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5.2 總結評估和報告
應急指揮機構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評估,形成最終事故調查報告,一般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需要,按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5.3 善后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做好善后處置工作,責令事故責任單位支付各種賠償、治療費用,負責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省、市州、縣市區三級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力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專業力量建設和專家隊伍建設,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應急醫療救治能力、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和監測能力、流行病學調查能力建設,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2 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并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6.3 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應急響應中各崗位責任,針對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省級、市州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6.4 科普宣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公眾的食品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6.5 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在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事故責任調查等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逃避責任,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6 表彰獎勵
對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附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認定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預案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預案涉及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工作手冊,細化職責任務,明確工作流程,落實到崗到人。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3 預案管理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級別 |
標準 |
響應級別 |
一般事故 (Ⅳ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99人,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
縣級人民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
較大事故 (Ⅲ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個市州內2個以上縣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
市州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
重大事故 (Ⅱ級)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州,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源性疾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
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
特 別 重大事故 (Ⅰ級) |
(1)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
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 |
注: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如國家修訂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則按其規定標準執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分級標準
級別 |
標準 |
藍色預警(四級) |
可能引起社會關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擴大、形成輿論熱點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故可能會擴大的信息。 |
黃色預警(三級) |
涉及范圍較廣,傳播速度較快,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的信息。 |
橙色預警(二級) |
涉及范圍廣泛,可能產生行業系統性風險,傳播迅速,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社會影響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的信息。 |
紅色預警(一級) |
涉及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傳播速度極快,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社會影響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蔓延擴大的信息。 |
注:如國家有關部門修訂分級標準,則按其規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