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對食品添加劑明確了具體的定義,而食品添加劑都包括哪些物質,具體應該如果標注呢?食品伙伴網對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及具體標示要求進行了梳理整合,供大家參考。
01
食品添加劑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02
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及相關標準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食品添加劑可分為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制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其范圍及相關標準見表1。
表1 食品添加劑范圍及相關標準
食品添加劑類別 |
范圍及相關標準 |
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 |
GB 2760(附錄A的物質)及其產品標準 GB 26687《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 |
食品營養強化劑 |
GB 14880中物質及其產品標準 |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制劑) |
GB 2760(附錄C的物質)及其產品標準 GB 1886.174《食品工業用酶制劑》 |
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香精 |
GB 2760(附錄B的物質)及產品標準 GB 29938《食品用香料通則》 GB 30616《食品用香精》 |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
GB 29987《膠基及其配料》 |
03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要求
一、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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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如果GB 2760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為等效的名稱,標示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如胭脂樹橙(又名紅木素、降紅木素)可以標示為:“胭脂樹橙”、“紅木素”、“降紅木素”、“著色劑(160b)”、“著色劑(胭脂樹橙)”、“食品添加劑(胭脂樹橙)”、“食品添加劑(著色劑(160b))”、“食品添加劑(著色劑(胭脂樹橙))”等。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上述標示方法中的同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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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料表中不可以只標示添加劑功能如“著色劑”“增稠劑”等;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要按照GB 2760規定的功能標注,如胭脂樹橙不可以標注為“色素(胭脂樹橙)”。
2、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
3、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如商品化的葉黃素產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但該添加劑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4、考慮食物致敏物質標示的需要,可以在GB2760規定的具體名稱前增加來源描述:
如“磷脂”可以標示為“大豆磷脂”、“乳化劑(大豆磷脂)”、“磷脂(含大豆)”。
5、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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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如復配甜味劑,在配料中可標示為“復配甜味劑(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蘚糖醇、木糖醇)”,也可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蘚糖醇、木糖醇”。但是要注意合并后的“復配甜味劑”應該按合并后的總量,與其他配料一起進行降序排列。
二、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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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標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批準公告中的名稱?梢詷耸净衔锩Q、營養素名稱、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如某食品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是圖4化合物來源中的d-α-生育酚。在配料表中可標示為:“維生素E”、“d-α-生育酚”、“維生素E(d-α-生育酚)”或者“d-α-生育酚(維生素E)”。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上述標示方法中的同一種形式標示營養強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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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標示:
如“檸檬酸鉀”,作為食品添加劑起酸度調節劑功能時,可以標示為“檸檬酸鉀”、“酸度調節劑(檸檬酸鉀)”、“酸度調節劑(332ii)”等;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用于強化鉀時,可以標示為“檸檬酸鉀”、“鉀”、“鉀(檸檬酸鉀)”等。
2、來源后面有括號的營養強化劑和化合物,括號內外的名稱視為等同,在產品標簽上可以單獨標示其中任何一種,也可以兩者同時標示:
如“左旋肉堿(L-肉堿)”可以標示為“左旋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L-肉堿)”或者“L-肉堿(左旋肉堿)”。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還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如產品配料中添加了焦磷酸鐵和維生素C強化鐵和維生素C,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鐵和維生素C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對于部分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GB 14880的要求;如果作為新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如多聚果糖,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根據要求,可以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食用量≤64.5g/kg(單獨使用),應標示為“多聚果糖(菊苣來源)”或“多聚果糖”;作為新食品原料使用時,根據要求,可用于兒童奶粉、孕產婦奶粉,食用量≤8.4g/天,應標示為“多聚果糖”。
三、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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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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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助劑一般應在制成最終成品之前除去,無法完全除去的,應盡可能降低其殘留量,其殘留量不應對健康產生危害,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
如氯化鈣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也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氯化鈣作為加工助劑時使用時,不應在最終食品中發揮穩定劑和凝固劑、增稠劑的功能;如在最終食品中發揮了以上功能,則需要確認氯化鈣是否可用于該類別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配料表中標示氯化鈣。
(三)酶制劑的標示要求
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如生產釀造食醋的液化、糖化過程中使用的酶制劑,在釀造食醋成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不需要標示。
四、食品用香精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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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標注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
如丁香葉油,可以在配料中標示為“食用香料”,也可以標示為“丁香葉油”。
(二)標示注意事項
1、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如苯甲酸既可作為防腐劑,又可作為食用香料。如僅作為食用香料使用,不發揮防腐劑功能時,可按照香精香料的要求進行標示;如在食品中發揮防腐劑功能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并標示為“苯甲酸”、“防腐劑(苯甲酸)”、“防腐劑(210)”等。
五、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根據GB 7718的要求,可以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或“膠基”。
04
小 結
正確的使用和標示食品添加劑是對食品生產企業最基本的要求,也是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食品生產企業應該嚴格按照相應法規標準正確使用和標示食品添加劑,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產品信息和消費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