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品判定
由倉庫管理人員對物料的種類、規格、外觀、隨貨資質等進行搜集、記錄、判斷
由生產操作人員對生產過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形狀、外觀、裝量等進行搜集、記錄、判斷
由質檢人員對物料、半成品、成品理化特性根據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進行取樣、檢驗、記錄、判斷
二、不合格品(項)的控制
(一)原料、輔料的接收過程中的不合格
1、國外購進原輔料進口時須供方提供輸出國生產許可類證明、原產地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2、國內采購原料購進時須提供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及明細頁、本批產品自檢外檢報告,水產品需提供捕撈船捕撈許可證、檢驗檢疫報告證明,肉制品需提供檢驗檢疫報告證明。
3、上述證明必須齊全、合格方可接收,有缺失的可根據情況由供應方限時補齊,無法提供全部證明文件的視為不合格原輔料應予以退回。
4、上述證明全合格后,由質檢人員抽樣作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檢驗,填寫《原輔料檢驗記錄》,檢驗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否則視為不合格,處置如下:
①感官檢驗(包裝、外觀、重量、規格)、理化檢驗不合格,允許讓步、投入使用,但須符合定單要求或取得客戶同意。
②微生物、酸價、過氧化值等不合格,不能用于生產加工,由采購部門如實詳細以書面形式匯報供應商,由供應商以書面文函方式做出處置方案。
③移作他用,如轉銷等。
(二)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
1、產品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由生產操作人員判定時,進行生產工藝調整、設備調整、重復操作或返工,并將情況填寫在《崗位操作記錄》上,調整后,重新判定合格后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否則,停工、產品隔離并交由檢驗人員檢測
2、產品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由檢驗人員填寫《半成品返工記錄》,進行返工,返工后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對返工后仍不合格的不能再返工,應轉入內銷(但不應有影響人身健康的 合格因素)或銷毀處理,并填寫不合格品處置記錄。同時立即查找分析問題原因,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填寫《糾偏記錄》。
(三)成品抽樣檢驗過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
1、對成品依據《產品取樣規程》、《產品檢驗規程》及國家相關檢驗標準進行取樣檢測
2、樣品中發現各檢驗項目不合格時應加倍抽取樣品進行檢驗,若增抽的樣品中發現第一樣本中相同的不合格項,由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方案。
①翻箱復檢,對可以返工的不合格項進行返工處理
②對不能進行返工的微生物等指標不合格的產品判為不合格批,由公司領導決定處理方案,并召開問題質量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品質保證部做好記錄備案。
(四)發貨后出現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1、對已售出產品出現下列不合格情況時,執行產品召回程序。
(1)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4)與監督管理部門抽檢核定質量不合格食品同批次的食品;
(5)被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本單位認為需要召回的食品。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2、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1)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召回第三種情況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程序
3.1 召回實施:
3.1.1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3.1.2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3.1.3公司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3.1.4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公司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3.1.5公司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2)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4)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6)召回的預期效果;
(7)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3.1.6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3.2召回評估
3.2.1公司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3.2.2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3.2.3公司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公司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三、注意事項
1、凡被判為不合格的原輔料不準投入生產,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工序,不合格成品不準出廠。
2、當發現不合格原輔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時,應按下列要求管理(不合格品必須附有化驗室的檢驗報告)
2.1庫房庫管員應立即將不合格品隔離于規定的存放區,掛上不合格品的狀態標志牌。
2.2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品名、規格、批號、檢查日期、件數、不合格原因。
2.3品質管理部會同生產技術部查明原因,書面提出處理意見單,由質量監督員送至相關部門,負責處理部門應在一周內處理,并有詳細記錄。
2.4品質管理部對報廢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簽名,并由品質管理員將此申請表送總經理,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轉交庫房。
2.5對不合格的原輔料、包將材料,經確定確屬供應商質量問題,應在一周內聯系退回供應商。
3、凡屬正常生產中剔除的不良品,報廢不得回收使用。
4、對損耗過高或整批不合格產品,應由生產車間負責寫出書面報告報品質管理部,由品質管理部歸檔,內容包括質量情況、事故或差錯發生原因,應采取的補救方法,防止今后再發生的措施。
5、庫房庫管員及時填寫不合格物料管理臺帳,內容包括:品名,規格,批號、數量、件數、來源,查明不合格的日期,不合格項目及原因,檢查數據、檢驗報告書及負責查明原因的有關人員。
6、對不合格標簽,說明書不得退回供應商,以防流失,造成不良影響。
7、對要報廢的不合格品,應由倉儲或車間填寫報廢單或銷毀申請單,經品質管理部批準,雙部門雙人進行定期處理。
8、由庫房庫管員填寫不合格品報告單或不合格品銷毀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