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漢市小餐飲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武漢市小餐飲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湖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小餐飲經營規范標準參考要求》等法規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相關部門對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15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個體經營者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現場核查。
第三條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的一致。
第四條 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經營場所設在室內,且應當具備給排水條件,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的距離,應當超過25米,并位于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
第六條 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就餐場所和食品處理區整潔、明亮;墻壁、天花板、門窗無蜘蛛網、霉斑或其它明顯積垢,地面潔凈、無積水和油污,排水溝渠通暢。
第七條 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食品粗
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應有1.5米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第八條 食品處理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九條 應有保障食品制作和安全的設施設備
(一)有防塵、 防鼠、防蟲害設施。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有空氣幕或紗簾、紗窗等防塵、防蚊蟲設施。與外界相通的排水溝出口、排氣口安有網眼孔徑小于10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食品貯存場所裝有防鼠(如設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二)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其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保持正常運轉。
(三)烹調場所有通風排煙設施。
(四)食品處理區設帶蓋或腳踏式廢棄物或垃圾收集容器。廢棄物容器與食品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五)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設備,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
(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有專用貯存設施(如有專用盒、柜等),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七)加工操作場所設置專用清洗設施,其數量或者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八)制作冷葷涼菜應設置專用操作間。
第十條 不得經營裱花類糕點、生食類水產品、自制生鮮乳飲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一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在許可后30個工作日內對獲證小餐飲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對已進行現場核查的小餐飲經營單位,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對于判定結果為通過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小餐飲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