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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公開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5-11  來源: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公開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法規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草擬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玉沙路118號1420室(郵編:610017),并注明“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意見建議”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箱將意見發至:scspjy@163.com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7日
 
//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安全管理遵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食品安全已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加強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納入基層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建立專兼職食品安全信息員或者協管員隊伍。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經濟開發區、大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特定區域、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第六條【食安委及其職責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為有關決策、評估和執法提供專家意見。

 
  第七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糧食質量以及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查處超出劃定區域、規定時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審批職責的部門,負責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核查、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食品安全處罰權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林草以及城市管理、宣傳、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景區、城市綜合體、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校外托管機構等行業、領域涉及食品安全工作,其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鄉鎮政府和街道辦食品安全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在本轄區開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支持、協助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現全鏈條、全環節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加強溯源能力建設,確保源頭可溯、去向可追。
 
  第十條【社會共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有序進入食品安全專業化服務領域,促進食品安全治理多元化投入。
  全社會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條【社會參與的一般性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準入與公示】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
 
  第十三條【備案登記管理】 對就餐人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規模較小、就餐人數較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可以對其實行備案管理;
  對利用流動餐車、自動售貨機、直飲水機等形式開展食品經營活動的,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向職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知識,講解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
  (二)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檢查職工遵守食品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檢查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查找風險隱患,監督落實整改與預防措施,定期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自查報告;
  (三)定期匯總、分析反映本企業食品安全狀況的信息,并及時報告;
  (四)履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由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將健康檢查證明信息向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通報,做到信息共享。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已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包含有礙食品安全疾病體檢內容的檢查證明的,可以不再另行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佩戴飾物不得外露;公民發現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可以要求改正,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除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內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物品;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四)貯存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并保持通風干燥;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得與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質混放。
  從事冷鏈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經營者,應當制定進口、生產、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食品質量。配備與所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相匹配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并按照相關標準或標簽標示要求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加強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確保冷藏或冷凍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持續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定期測定并記錄冷藏、冷凍食品溫度,并同步向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信息。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以非食用物質、有毒有害動植物或者微生物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用地溝油、回收油等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食用動物及其制品,但生產工藝需要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等化學物質。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專柜或者專區存放,并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盛放容器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亞硝酸鹽。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情況,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評價。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等方式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報告自查結果提供支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實地查驗,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采購,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散裝食品的貯存與銷售】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設立專區或者專柜,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出廠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拆零銷售的食品,原包裝應保存至銷售完畢。
  經營散裝酒類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固定的經營場所銷售。禁止流動銷售散裝白酒。散裝白酒應當使用具備密閉性的盛裝容器,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執行標準及生產者、生產日期等。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自制的泡酒,應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酒類生產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
  散裝白酒不得與工業酒精、液態醇基燃料等易誤食物質一同貯存、運輸。
 
  第二十二條【食品貯運運輸的管理】 專職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件、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檢驗或者檢疫合格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文件,留存其復印件,并做好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出庫記錄、運輸記錄。相關文件復印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二年。
  貯存、運輸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并做好監控記錄,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二年。
 
  第二十三條【臨近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更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因更改出現同一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同時有兩個及以上不同生產日期的,以最早的生產日期視為該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條【銷售特殊食品一般規定】 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立專柜或者專區,設置相關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標注的貯藏方法存放相關食品。
  銷售保健食品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第二十五條【銷售或者宣傳食品規定】 在食品經營場所外,以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舉辦食品宣傳推介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宣傳推介活動應當全程錄像保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活動結束后三十日。現場海報、宣傳資料、視頻音頻等宣傳內容,應當與廣告批準文件或者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保持一致,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不得現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食品交易會展銷會】 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舉辦日的七日前向舉辦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報告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管理措施以及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情況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食品安全保證義務;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五)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發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七)設置必要的檢驗和消毒、殺菌、清潔、防腐、防塵等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冷凍、冷藏等設備設施;
  (八)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舉辦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場所提供者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提供者,明知其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提供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規定】 對于不得作為食用用途的糧食,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其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非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備查,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銷售記錄應通報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進入市場前后的銜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銜接機制,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信息化追溯協作機制,將重點食用農產品溯源信息接入全省統一的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和歸集,推動建立重點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鏈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規范化建設,提升市場的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經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以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條【食用農產品銷售禁止行為】 禁止在食用農產品銷售過程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違禁農業投入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對畜禽、畜禽產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質;
  (三)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類;
  (四)在食用農產品包裝、保鮮、貯存、運輸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六)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其銷售者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產地證明、購貨憑證或者合格證明文件。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市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合格證明文件。
  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不得入場銷售。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之一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入場銷售;但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自銷的少量食用農產品除外。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附有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銷售豬肉產品,除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和動物檢疫驗訖印章。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印章不得冒用、偽造、出借或者轉讓。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管責任】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經營區域進行合理布局、劃分,保證經營區域布局符合集中交易市場管理相關技術規范;
  (二)查驗入場銷售者的身份證明以及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購貨憑證或者合格證明文件等,并留存其復印件或電子文檔;
  (三)與有固定攤位的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四)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五)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日常檢查工作;
  (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潛在風險的,及時制止銷售者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八)積極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處理涉及本市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和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得隱瞞事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撓執法活動。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義務】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及設施設備。進口冷鏈食品應當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
  (二)保持食用農產品存放環境安全、無毒、無害、清潔,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在食用農產品包裝、清洗、保鮮、貯存、運輸等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四)發現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存在潛在食品安全風險的,及時停止銷售并召回,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銷售重點企業】 企業從事食用農產品批量銷售、配送或者通過自營電商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且經營規模較大、銷售額較高的,可以作為重點企業進行監管,除遵守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及時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及時公布結果并對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置。
  (四)印制并使用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
  鼓勵前款所稱重點企業與取得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運輸】 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不得在運輸途中對食用農產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等化學物質、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發現托運人涉嫌上述違法行為,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之前的,應當向卸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之后的,應當向卸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三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一般管理要求】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保證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過程、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餐具、飲具等符合規定的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查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每批次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個月;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醇基燃料等危險化學物作燃料的,應加入顏色進行警示,并嚴格管理,防止誤飲。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采用明廚亮灶、視頻顯示、網絡展示等方式,將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向消費者公開。
 
  第三十七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并銷售含中藥材的菜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其加工制作的菜品中添加藥用渠道之外、有食用傳統的中藥材,并進行銷售,但不得宣傳其藥品屬性,也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餐飲配送服務】 餐飲配送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送膳食的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
  (二)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四)容器和包裝應當嚴密,通過加貼封簽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餐飲配送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送餐人員食品培訓和管理。
  鼓勵高校、醫院、寫字樓等網絡訂餐較集中的場所建立并落實餐飲配送無接觸管理措施。
  鼓勵提供餐飲配送服務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場所和單位鋪設符合保證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飲配送無接觸存取設施并定期清潔、消毒,與消費者約定無接觸取餐。
 
  第三十九條【群體性聚餐活動】 在餐飲服務場所以外舉辦的聚餐活動,其舉辦者和承辦者對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群體性聚餐活動的管理、宣傳教育,防止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對群體性聚餐活動實行報告管理制度。
  對群體性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群體性聚餐的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登記。鼓勵推行電子登記。
  對群體性聚餐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衛生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使用日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采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條【餐廚廢棄食用油脂】 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食品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經依法許可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并建立產生和處理情況的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餐廚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推動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四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 住所地在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住所地在省外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我省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自建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代理商等實際運營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四十三條【第三方平臺入網審查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對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建立臺賬并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平臺內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并提供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或者其他方式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履行審查義務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信息報送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平臺實際運營機構,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和7月向備案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備案情況或者不需要辦理許可、備案的情形、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
  鼓勵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身份信息系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平臺實際運營機構通過系統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
 
  第四十五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制止,刪除或者屏蔽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的違法信息,并向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食品交易信息的記錄和保存】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食品和餐飲服務信息、食品交易信息、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等,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同時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條【代理商的法律責任】 受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審查、記錄、合同簽訂、食品安全培訓、建立檔案、開展入網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檢查以及處理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突發事件等食品安全管理業務的代理商,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嚴格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委托方應當加強對代理商的監督和指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商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商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終止后,獨立實施代理相關行為,未經平臺提供者追認的,由代理商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準入要求】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
  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不得在網絡上經營風險較高的食品,風險較高的食品目錄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入網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食品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對風險高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停止其入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主體信息公示義務】 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備案憑證,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證照的,還應當公示不需要辦理證照的情形,或相關信息的鏈接標識。
  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臺。平臺應當在收到經營者報送信息后,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除履行上述公示義務外,還應當對其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以圖片、影像或者清單列表等形式進行公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五十條【網絡經營食品信息刊載】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刊載的食品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食品名稱、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等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保持一致。對在貯存、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說明和提示。
  網絡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證明文件,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銷售保健食品應當在網站醒目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字樣。
  網絡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名稱、合格證明材料等內容;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還應當標明檢驗檢疫證明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網絡經營食品包裝、配送等要求】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異地銷售散裝熟食等食品的,應當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關于供餐、用餐與配送的要求;應當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食用時限、貯存條件、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食用時限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第五十二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封簽義務】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者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并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公開義務提供技術支持。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網約配送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第五十三條【直播經營相關規定】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直播內容予以審核,并對直播內容與所鏈接的食品或者服務是否相符予以核驗。直播間運營者未經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內容的,應當對修改的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直播營銷人員未經直播間運營者或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內容的,應當對修改的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以及與所鏈接的食品或者服務不符的內容不得進行直播。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履行和承擔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食品經營相關其他法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網絡食品經營及相關活動中,有廣告、不正當競爭等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五十五條【風險監測方案】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制定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地方特色食品可以納入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門職責規定,負責組織本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處理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三)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被采樣單位應當配合開展樣品采集、數據收集工作,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
  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樣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購樣憑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狀況分析】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等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
  對經綜合分析表明本省區域內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公開征集立項建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建議。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標準】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反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節  食品檢驗檢測
 
  第六十三條【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全省食品檢驗體系建設,明確省、市、縣食品檢驗機構建設標準和檢驗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能力建設,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建立協調統一的適應區域性檢驗需求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實現資源共享。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開發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
  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第六十四條【食品快檢產品評價】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食品快檢產品評價,建立健全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制,定期匯總食品快檢產品評價結果并進行公開、公示。
  企業可以使用經驗證的非國家標準方法檢驗設備,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
 
  第六十五條【檢驗機構能力評價】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擔食品安全檢驗的機構進行監督和質量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通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公布】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的名稱和基本信息。
  有關組織或個人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檢驗與出廠留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支持食品小作坊聯合建立食品檢驗室,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
  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食品檢驗報告或食品合格證明文件,不得提供虛假的食品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產品留樣制度,對出廠的所有批次產品留存樣品。留樣數量應當滿足出廠檢驗的需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與大包裝同批次小包裝的方式進行出廠留樣,降低留樣損耗,最大程度防止食品浪費,減輕企業負擔。
 
  第六十八條【食品抽樣檢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食品抽樣檢驗。抽樣檢驗可以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抽樣檢驗。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活動,應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現場抽樣。案件辦理、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抽檢結論可以作為判定同一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的依據。
  風險監測、案件辦理、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六十九條【檢驗檢測信息共享、發布】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及時將檢驗結果信息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泄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
  食品檢驗機構接受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委托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時,發現存在添加違禁物質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條【檢驗留樣】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應當記錄買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買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遞送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并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第三節 食品追溯
 
  第七十一條【追溯體系建設】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本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立全省統一的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歸集、共享食品供應鏈各生產經營者溯源信息。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級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食品溯源信息服務平臺,并與省級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企業生產經營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無能力建設信息化溯源信息系統的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應當進行指導。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建設食品追溯平臺。
 
  第七十二條【生產經營者及檢驗機構建立追溯信息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生產、加工、檢驗、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信息,保證食品全過程可追溯。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記錄食品信息,快捷高效進行追溯管理。已建立電子追溯體系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傳有關數據。
  食品檢驗機構根據檢驗情況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傳送至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供各級食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查閱。
  食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采取信息化手段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無故推諉拒絕。
 
  第七十三條【重點食品品種和企業的追溯要求】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冷鏈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作為食品追溯體系監督檢查的重點。
  前款所指食品品種及生產經營企業目錄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本省食品安全實際適時調整。
 
  第七十四條【溯源憑證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溯源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規程,準確、完整、及時上傳各類食品信息。上傳信息符合法律有關要求的,可不用再另行建立出廠檢驗、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紙質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上傳電子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節 食品安全應急管理
 
  第七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保障提供支持。
  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直報系統。地方各級有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單位按要求通過直報系統報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和評估,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應急預案進行細化,并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完善有關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事件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者應急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
  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生產企業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七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突發事件中的法定義務】  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各項決定、命令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八條【食品安全事件隱患排查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情況緊急、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和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應當采取責令暫停生產、銷售、購進相關食品和原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九條【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獲知依法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逐級上報;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條【食品安全事件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保護現場,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并立即封存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
  事件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或者接收病人后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第八十一條【食品安全事件處置】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采取衛生處理措施,并對與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和發生事件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八十二條【食品安全事件后續調查】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件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及時查明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和各方責任。組織開展系統分析、評估,總結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件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八十三條【食品安全事件處置過程的信息發布】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食安委辦公室應當統攬全局,牽頭協調相關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確定食品安全考核目標,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
 
  第八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管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重點區域食品安全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幼兒園、中小學校以及周邊的食品安全加強管理和監督,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保障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八十七條【提高服務和監管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服務和監管水平。縣級專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管需求。

 
  第八十八條【責任約談】 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一年內三次以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八十九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
  重大活動組織者、主辦單位應當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直接責任,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加大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力度。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主辦單位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重大活動,主要指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重要的國際會議,以及國際、全國、區域性體育比賽,大型慶典、經貿等活動。
 
  第九十條【行刑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情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依照法律規定梳理、細化、明確食品安全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標準、程序和證據要求,協調、督促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查處工作。
 
  第九十一條【食品安全信用體系】 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儲存運輸服務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定期更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查詢。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
 
  第九十二條【嚴重失信禁入】 學校、托幼機構等重點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不得向嚴重失信且尚未修復信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
 
  第九十三條【信息公開】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集中統一發布機制,整合信息發布平臺,組織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食品包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九十四條【食品安全培訓的抽查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職業師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職業師培訓考核合格的,視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費。
 
  第九十五條【舉報與獎勵】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對查證屬實且屬于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企業)的,可按規定提高獎勵標準。
  本省具體舉報獎勵辦法,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關于食品經營許可、備案 或者登記的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未依法取得具有相應許可、備案或者登記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采購和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或登記,食品安全承諾,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置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完善制度、不規范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或者保管制度的;
  (二)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大型以上餐館、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等未按照規定建立電子臺賬,未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出廠產品留樣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的;
  (五)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受托方未查驗委托方相關證件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亞硝酸鹽;
  (七)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未按規定設專柜或者專區并設置提示牌的;
  (八)銷售保健食品未按規定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品,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或者未采用精確的計量工具稱量;
  (十)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舉辦食品宣傳推介活動的。
 
  第九十九條【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將回收食品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的;
  (二)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食品的;
  (三)未按照備案、登記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四)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五)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擅自更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第一百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危險化學物的顏色警示義務】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醇基燃料等危險化學物未加入著色劑進行顏色警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等者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交易會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對外配送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三條【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未依法查驗相關文件并留存其復印件,或者從事食品貯存服務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進出庫記錄制度的;
  (二)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的
  (三)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
 
  第一百零四條【餐具、炊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法律責任】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食品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建立產生和處理情況的臺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六條【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資格審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零七條【對提供虛假報告的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提供虛假的食品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無證經營】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或者登記的;
  (二)未懸掛備案證或者登記卡、健康證明或者食品安全承諾書的;
  (三)未及時報告備案信息變更情況的。
 
  第一百零九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違法經營】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生產經營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一百一十條【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遵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決定、命令或依法采取的措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十二個月內受到二次以上罰款或者一次以上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危害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和孕產婦等特定人群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隱匿、銷毀、偽造相關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登記證書或者注銷信息登記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登記證書或者注銷信息登記公示卡。
 
  第一百一十二條【行政部門不履行職責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推諉,以及對有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問題應對和處置不力,經調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的生產和加工。
  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特殊群體性聚餐活動,是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群體性聚餐活動,包括農村集體聚餐、城區集體聚餐、涉及餐飲服務的大型公眾聚集性活動等。
  網絡食品經營,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和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自建平臺,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本條例所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網絡食品經營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包括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一百一十四條【與三小條例的適用銜接】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等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未作規定,或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適用本條例。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具體認定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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