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局2022年度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取得食品(含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統稱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科學監管、合法公正的原則,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以日常檢查為主,結合重點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公開高效開展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覆蓋要求,結合食品生產者信用等級狀況,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監督檢查。根據“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隨機選取食品生產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飛行檢查和體系檢查。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督促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權
第六條 監督檢查分為市局組織的市級監督檢查和區縣局組織的區縣級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局負責監督指導本市范圍內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對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者,市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條 區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科學劃分業務科室、執法支隊、市場監管所和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者。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由區縣局業務科室負責實施。
對“一證多址”食品生產企業由區縣局業務科室在作出許可決定后3個月內對涉及許可現場核查整改的生產地址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其中,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區縣局業務科室在發放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對食品生產主體新增的所有生產地址實施體系檢查。
第九條 市局根據上級工作要求以及本級各類專項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對由區縣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區縣局對食品生產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各相關區縣局應當支持和配合異地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實施異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十條 因監督檢查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區縣局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局確定監督檢查主體。
第三章 監督檢查要點
第十一條 市局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區分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
第十二條 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或者易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等情況的項目,列為重點項目,開展重點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一般應采取現場檢查方式,對一般項目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方式。
第十三條 針對食品生產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市局應當補充制定相應的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并在出臺后30日內向國家總局報告。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委托生產情況、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特殊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要點,除以上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注冊備案要求執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輔料管理等情況。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當包括原料前處理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市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工作要求,綜合考慮食品類別、生產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風險等級、行政執法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和要求。
區縣局應當按照市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編制本轄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十六條 區縣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總局、市局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要求,根據食品生產者的食品類別、業態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將食品生產者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其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應判定為C級(含)以上。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研究有針對性的監管計劃和措施,確定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對食品生產者實施差異化監管。對A級食品生產者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對B級食品生產者監督檢查原則上次數不少于2次,對C級食品生產者監督檢查原則上次數不少于3次,對D級食品生產者監督檢查原則上次數不少于4次。
區縣局應當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和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生產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由業務科室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組織實施1次監督檢查。對往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為突出的高風險食品生產者,也應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針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生產企業,市局、區縣局在編制計劃過程中,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隨機抽查比例:A級食品生產企業抽查比例為3%,B級食品生產企業抽查比例為4%,C級食品生產企業抽查比例為5%,D級食品生產企業抽查比例為6%。總檢查次數應當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檢查頻次。
第十八條 日常監督檢查、體系檢查應當覆蓋全部檢查項目,飛行檢查可以針對問題線索確定部分項目進行檢查。區縣局體系檢查可依據國家總局或市局制定的相關體系檢查要點表或者工作指南。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局可以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生產者實施飛行檢查,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消費食品生產企業和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體系檢查。
對重點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抽檢中發現多批次不合格產品的、被監管部門通報影響惡劣,以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等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較多的,可以組成檢查組,確定檢查組長負責組織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檢查任務書和相關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應具備從事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基本要求,熟悉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食品生產許可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掌握與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檢查程序,執行檢查標準,客觀反映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問題項目,客觀、公正、獨立評價檢查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不得干擾被檢查對象正常生產活動。
第二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檢查要點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六條 根據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對檢查對象使用的原料,或生產的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七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生產者限期整改,并及時安排補考,直至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必要時可以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上述記錄、資料以及相關證據,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檢查人員應當綜合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等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責令食品生產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發現食品生產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檢查人員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當場整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表中如實記錄問題及整改情況;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書面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跟蹤整改情況,并做好整改結果記錄。
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影響食品安全的,檢查人員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若遇重大問題,須及時報告市局。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并按檢查人員要求在相關文書、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在相關文書或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檢查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三十二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食品生產者。需要進行檢驗檢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告知檢驗結果。
市局組織的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抄送食品生產者所在地區縣局。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線索,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負責實施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于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生產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對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約談情況和食品生產者整改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者,存在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 對同一食品生產者,市局已經開展監督檢查的,各區縣局原則上三個月內不再重復檢查已檢查的項目,但對有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情況,或發現食品生產者涉嫌違法或者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等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市局發現區縣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根據需要督促其再次組織監督檢查或者自行組織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局應當建立檢查人員庫和技術專家人員庫,定期對檢查人員開展培訓與考核,提升檢查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等方式,對檢查人員、技術專家監督檢查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應當配備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采樣、檢驗檢測、拍攝、移動辦公、安全防護等工具、設備。
第四十一條 檢查人員、技術專家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監督檢查相關情況以及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
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從嚴履職,杜絕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生硬執法,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各項紀律規定,切實做到公正監管、廉潔監管,文明執法。
實施飛行檢查,檢查人員不得事先告知檢查對象飛行檢查內容、檢查人員行程等檢查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可以選擇有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專業化、職業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各區縣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者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局、區縣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體系檢查是指市局、區縣局以風險防控為導向,對特殊食品、高風險大宗消費食品生產企業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依法開展的系統性監督檢查。同時,也包括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首次證后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區縣局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表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要點表
3.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