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及《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總局公告2009年第119號)明確食品企業需要留樣。
序號 |
法規名稱 |
條款 |
1 |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 |
9.3 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¼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 |
2 |
《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總局公告2009年第119號) |
第十條(七)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二、食品留樣的目的
1、考察產品在溫度、濕度、光照等的影響下隨時間變化產生的規律,為成品的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通過試驗建立產品的有效期。
2、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和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期)對產品有效性的進行驗證。
3、規范留樣管理,使留樣處于受控狀態,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溯源的證據,并作為質量爭議時的檢測及仲裁依據。
三、如何做好食品留樣管理
1、人員及環境要求
(1)人員要求
留樣管理員負責留樣品的管理工作,需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了解樣品的性質和儲存方法。
(2)留樣室環境要求:
留樣室應陰涼、干燥、通風、避光。
室內有溫、濕度計與排風除濕設施。
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樣品外,通常在常溫狀態下保存。
具有特殊要求的樣品其具體條件根據留樣產品決定。
2、留樣的品種及樣品分類
生產中所有需要檢測的物料、產品都需要留取樣品,包括:產品、中間產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臨時性樣品。
樣品根據其觀察方式和目的又分為常規留樣和穩定性考察留樣。
(1)常規留樣:
成品需ÿ批作常規留樣,作為樣品檢驗出現異常、產品在儲存期間或銷售過程中出現異常時復檢用樣。
(2)穩定性考察留樣
一般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時需要做穩定性考察留樣。
①首次生產品種的前三批作穩定性考察,其余正常生產品種不同規格ÿ年留三批做穩定性考察。
②生產工藝、方法變動或更換原輔料、內包裝材料的供應商時,做穩定性考察。
③更新設備或任何變動可能引起內在質量變化時,做穩定性考察。
穩定性考察留樣檢驗一般按0、3、6、9、12、24、36個月的檢驗周期,直到產品保質期后一年。
3、留樣量
一般留樣品的留樣量為一次全檢查的3倍量。
新產品投產或有較大工藝變動的產品,其投產后的前3批應列入重點留樣范Χ,其留樣量為一次全檢量的100倍量。
進行長期穩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確定試驗的產品,ÿ批留樣量至少為一次全檢查的100倍量。
ÿ一品種至少送3批進行長期穩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確定試驗。
4、留樣樣品接收
凡需留樣觀察的樣品由質管部填寫留樣通知單通知車間留足樣品,所留樣樣品要求為原包裝品。
由取樣員將樣品交給留樣員,留樣員加貼留樣標簽,內容包括留樣接收時間、品名、規格、批號、來源、樣品數量、留樣編號、雙方簽字。
留樣時填寫“樣品留樣記¼表”,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樣品數量、保存期限等。
5、留樣品的存放
留樣品要專人儲柜保管,并按品種、規格、生產時間、批號分別排列整齊。ÿ個留樣柜內的品種、批號應有明顯標志,并易于識別,以便定期進行穩定性考察和用戶投訴時查證。
留樣觀察管理員ÿ天做溫濕度記¼,定期對樣品檢查并做檢查記¼。將樣品檢查情況總結成文字材料報質保部負責人與產品檔案管理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ÿ年將樣品檢查情況,存入產品質量檔案。
原料貯存期限為原料檢驗合格后1年,輔料貯存期限為檢驗合格后6個月,中間產品貯存期限為成品檢驗合格后3個月,一般成品留樣貯存期限為到達保質期后1年。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留樣樣品都是極為重要的實物檔案,不得銷售或隨意取走,如需動用,須經質保部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同意。
6、留樣樣品的處理
超過留樣期的樣品不得隨意丟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銷毀。
留樣的原輔料保留到期,可根據樣品的質量狀況,可以是收集用于生產,也可以適當銷毀處理。
銷毀樣品由留樣觀察員將所要銷毀的樣品名稱、數量、銷毀原因等注解清楚報質保部經理批準。并在兩名及以上人員監督下銷毀,同時填寫銷毀記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