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欺詐或摻假產品加工過程的原材料的采購風險,確保所有的產品描述和承諾合法、準確屬實,防止工廠產品實現過程中發生潛在的欺詐性及替代性風險,特制定本程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涉及的所有原輔料采購、產品實現過程和儲運環節。
三、職責
1、品控部
負責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對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2、采購部
負責與物資的供方、運輸外包方進行食品欺詐(替代)方面工作對接,確保采購原輔料不存在食品欺詐(替代)行為。負責本公司產品運輸、存儲、交付過程的控制,防止發生潛在的欺詐性及替代性風險。
3、生產部
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對生產過程匯總的生產輔料使用進行安全性防護,對原料使用過程和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可追溯性記錄,防止本公司產品發生潛在的欺詐性及替代風險。
四、工作程序
1、食品欺詐預防定義
對食品和整個供應鏈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經濟利益驅動,產生的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的蓄意摻假的預防過程。欺詐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信息欺詐、產品檢驗和認證欺詐、許可申請欺詐、備案信息欺詐、報告信息欺詐、提交虛假監管信息。
2、食品欺詐脆弱性評估
2.1 對原輔料供應鏈的食品欺詐脆弱點評估
生產原材料、輔助材料、可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購進材料進行成文的脆弱評估,以評定或冒牌的潛在風險。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 摻假或冒牌的以往證據(主要參照國務院《151中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單》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 可摻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經濟因素。
C 通過供應商接觸到原材料的難易程度。
D 識別摻假常規測試的復雜性。
F 供應商評審(資質、能力、誠信、持續改進的業績)。
2.1.1 評估規則:風險等級評分標準
風險等級 |
風險值 |
風險因素 |
||||
原物料特性 |
過往歷史引用 |
經濟驅動因素 |
供應鏈掌控度 |
識別難度 |
||
高 |
容易產生:5分;較容易產生:4分 |
容易被摻假和替代 |
多次有被摻假和替代的記錄 |
摻假或替代能達成很高的經濟利益 |
在供應鏈中,較容易接觸到原物料 |
無法通過常規測試方法鑒別出原物料的摻假和替代 |
一般 |
一般產生:3分;輕微產生:2分 |
不易被摻假和替代 |
數次被摻假和替代的記錄 |
摻假或替代能達成較高的經濟利益 |
在供應鏈中,較難接觸到原物料 |
鑒別出原物料的摻假和替代需要較復雜的測試方法,無法鑒別出低含量的摻假和替代 |
低 |
基本不產生:1分;不產生:0分 |
很難被摻假和替代 |
幾乎沒有被摻假和替代的記錄 |
摻假或替代能達成較低的經濟利益 |
在供應鏈中,很難接觸到原物料 |
|
較容易和快速的鑒別出原物料的摻假和替代,檢測精度高 |
綜合得分:每項的脆弱性評分進行合計。
綜合風險等級:等級分數評判結果判定:0-5分為低風險,可忽略不計的原料,不必采取防范行動。6-15分為一般風險,不大可能摻假的原料,有新的信息時要再評估。16-25分為高風險,極有可能摻假的原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控制。
2.2 產品實現過程中的食品欺詐脆弱點評估
2.2.1 評估規則
評估時應考慮:
A 評估時考慮此過程欺詐產生的可能性,以及欺詐后產品帶來的對生命的危害程度。
B 產品形成的過程回顧(各工廠環節評估,監管,接口確認,經濟因素,法規識別)。
C 現有控制措施回顧(法規識別,接口,驗證能力,可追溯性)
產品實現過程食品欺詐脆弱點評估規則:
可能性:理論上的可能性1分;曾經發生過2分;不止一次發生過3分。
危害性:未造成人體傷害1分;非急重性傷害2分;急重性傷害或致命3分。
風險評估參照表
可能性 嚴重性 |
3(經常發生) |
2(可能發生) |
1(不可能發生) |
高3 |
9 |
6 |
3 |
中2 |
6 |
4 |
2 |
低1 |
3 |
2 |
|
1 |
2.2.2風險評估方法
風險結果判定為6分及6分以上或嚴重程度為3分的危害為高風險。針對高風險極有可能摻假的產品實現過程,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控制。
3、對脆弱點采取的預防措施
3.1 按《采購控制程序》對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基本情況調查,建立合格供方綜合評定細則;
3.2 向供應商索取公司的資質證書和體系證書,以及食品級證明,并查驗真實性;
3.3 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對供應商根據《采購控制程序》進行評估和復評;
3.4 要求供應商進行原材料符合性聲明,每年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3.5 每年進行合格供應商實地審核,對產品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運輸、基礎設施、法律法規的符合性進行評定;
3.6 采購原輔料嚴格按采購合同規定執行;
3.7 建立原輔料進貨檢驗流程和驗收標準,每次送貨必須有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并對運輸車輛衛生要求等進行管控;
3.8 政府部門最近公布的易摻假的原料,應立即采取相應行動控制。
4、脆弱性評估的審核及更新
4.1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脆弱性評估進行更新:
A 更換產品供應商或使用新的原輔料時;
B 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
C 生產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包裝運輸方式、執行標準等發生變化時;
D 生產所使用的原材料發生較大質量問題時。(通過內外部信息獲得)
4.2 食品安全小組應每年對脆弱性評估表進行一次審核,確認評估的有效性。
五、相關文件
《采購控制程序》
《原輔料檢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