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為消費者提供贈品是比較常見的促銷形式,由于其具有免費或贈送的性質,在管理過程中企業容易忽視對其的合規管控。在法律法規約束下,贈品的要求與正常商品一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實體&網絡經營)均需履行贈品產品相關責任與義務。
關于贈品的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分布零散,為方便企業和消費者了解贈品管理要求,食品伙伴網針對常見的贈品管理問題進行解答,供大家參考。
一、什么是贈品?
目前,法規標準中未明確贈品的定義。在漢語詞典中,贈品解釋為贈送的物品。結合相關法規,我們將本文中的贈品解釋為:交易過程中贈送的物品或者服務,主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
二、誰來承擔主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故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因此,認為贈品應符合銷售產品的質量要求。
生產者和經營者(含實體經營、網絡經營)均應履行贈品產品相關責任與義務。經營者不得以侵權或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贈品。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必須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個經營地點的當前銷售價格。
零售促銷活動中,零售商不得降低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贈品。
三、贈品標簽標識有相關規定嗎?
贈品是預包裝普通食品,則其標簽標識應符合GB 7718-2011要求,營養標簽標示應符合GB 28050-2011要求,要符合相應產品的標簽要求,具體要求根據贈品產品品類決定。
GB 7718-2011及其問答中,對于贈品只在第四十七條中對于凈含量標識進行了說明: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可以分別標示銷售部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標示贈送部分的凈含量。如“凈含量500克、贈送50克”,“凈含量500+50克”;“凈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
1、當贈品與產品在同一包裝內時: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并需要對贈品的凈含量進行標注說明。如果贈品與產品有差異,就應該對贈品進行說明,具體要求見《廣告法》第八條: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2、當贈品獨立贈送時:
根據上述介紹的贈品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如果由于產品標簽標注不清,譬如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導致受贈方受到傷害,那么贈送方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贈品是非食品的消費品,其使用說明可以參考GB/T 5296.1-2012和其他對應的標準執行。如玩具使用說明中的標注內容、形式、字體字號等要求,則可以參考GB/T 5296.5-2006規定執行。
四、企業可以用贈品免費進行免責抗辯嗎?
不可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地方法規對贈品有管理要求嗎?
在各地方法規制定的相關產品質量條例和(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也有關于贈品的相關規定。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中明確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作為贈品。企業一旦違規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的贈品,并處贈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的處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14年修正本)中規定: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以獎勵、贈與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免除經營者對該獎品、贈品或者獎勵、贈與的服務所承擔的退貨、更換、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責任。
六、結語
企業在管理過程中不可忽視對于贈品的管理,為了更好地管理贈品,食品伙伴網提出以下建議:
企業應建立內部合規管控流程,規避因贈品管理不當引起的客訴或客戶滿意度下降問題;
經營贈品頻次高的企業,可設立贈品管理制度,配套實施文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經營贈品頻次一般的企業,可通過企業內部簽核流程進行管控,履行企業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