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標準的要素可分為規范性要求和資料性要求。
規范性要素分為規范性一般要素(包括標準名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規范性技術要素(包括術語和定義,分類、標記和編碼,符號、代號和縮略語,以及要求,規范性附錄)。
資料性要素分為資料性概述要素(包括標準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和資料性補充要素(包括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索引)。
企業標準編寫時要素的確定可參考《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20)和《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GB/T 20001.10-2014)。
一、規范性一般要素
1、標準名稱。
為必備要素。
應置于范圍之前。標準名稱應簡練并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使之與其他標準相區分。標準名稱不應涉及不必要的細節。必要的補充說明成在范圍中給出。
標準名稱應由幾個盡可能短的要素組成,其順序由一般到特殊。起草標準名稱的詳細GB/T1.1一2020。
2、范圍。
為必備要素。
應置于標準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圍應明確界定標準化對象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由此指明標準或其特定部分的適用界限。
必要時,可指出標準不適用的界限。如果標準分成若干個部分,則每個部分的范圍只應界定該部分的標準化對象和所涉及的相關方面。
范圍的陳述應簡潔,以便能作內容提要使用。范圍不應包含要求。
3、規范性引用文件。
為可選要素。
它應列出標準中規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單;
文件清單中,對于標準條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應給出版本號或年號(引用標準時,給出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號)以及完整的標準名稱;
對于標準條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則不應給出版本號或年號。
規范性引用文件清單應按照規定的引導語引出。
二、規范性技術要素
1、術語和定義。
為可選要素。
它僅給出為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術語宜按照概念層級分類和編排,分類的結果和排列順序應由術語的條目編號來明確,應給每個術語一個條目編號。
對某概念建立有關術語和定義以前,應查找在其他標準中是否已經為該概念建立了術語和定義。
如果己經建立,宜引用定義該概念的標準,不必重復定義;如果沒有建立,則“術語和定義”一章中只應定義標準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屬于標準的范圍所覆蓋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這些定義的附加概念;如果標準中使用了屬于標準范圍之外的術語,可在標準中說明其含義,而不宜在“術語和定義”一章中給出該術語及其定義。
2、分類、標記和編碼。
為可選要素。
它可為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建立一個分類、標記。
3、符號、代號和縮略語。
為可選要素。
它給出為理解標準所必需的符號、代號和縮略語清單。除非為了反映技術準則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號、代號和縮略語宜按以字母順序列出。
4、要求。
為可選要素。
它是企業產品標準的核心內容,應包含下述內容;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給出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等方面的所有特性;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極限值;針對每個要求,引用測定或檢驗特性值的試驗方法,或者直接規定試驗方法。要求的表述應與陳述和推薦的表述有明顯的區別。該要素中不應包含合同要求(有關索賠、擔保、費用結算等)和法律或法規的要求。
5、規范性附錄。
為可選要素。
它給出標準正文的附加或補充條款。
三、資料性補充要素
1、資料性附錄。
為可選要素。
它給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標準的附加信息。資料性附錄可包含可選要求。如一個可選的試驗萬法可包含要求,但在聲明符合標準時,并不需要符合這些要求。
2、參考文獻。
為可選要素。
如果有參考文獻,則應置于最后一個附錄之后。文獻清單中每個參考文獻前應在方括號中給出序號。
3、索引。
為可選要素。
如果有索引,則應作為標準的最后一個要素、電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動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