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中的食品分裝的定義是什么?
答:目前現行有效的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食品分裝的定義。現有的一些相關法規及草案中的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1、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10號)中規定:“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皆屬于分裝的范疇。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應改變被加工食品的屬性。”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14》修訂說明中提到:“食品的分裝,應該是將不易運輸、不易直接投放市場的預包裝食品,經過一定的工藝控制,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更換為小包裝,更容易讓公眾消費的一種大包裝變小包裝行為。”
3、201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的食品分裝定義:“食品分裝,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預包裝食品,經過一定的工藝控制,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將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產行為。食品經營環節將大包裝食品拆零銷售,不再加工成預包裝食品的,不屬于食品分裝。”
對于后兩項,正式發布的文件中刪除了相關內容。
二、食品分裝企業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答:《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第五十三條規定:“本通則適用于以分裝形式申請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但相關審查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食品分裝是納入到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范圍的,因此食品分裝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分裝)。
三、哪些食品可以進行分裝?
答:關于可以進行分裝的食品,現有的一些法規要求如下,供大家參考:
1、《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問答第十九個問題提到:“對產品的分裝規定按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要求,細則沒有明確允許分裝的食品不允許分裝。”因此只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允許分裝的食品才可進行食品分裝。
2、《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問答(二)》第五問提到:“在充分聽取行業、企業、專家的意見后,認為糖果分裝不會對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響,所以允許糖果進行分裝。”該文件雖找不到官網鏈接,但目前尚未查詢到廢止公告,因此我們認為該文件仍然有效,因此糖果允許分裝。
3、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分裝有關問題的復函》提到:“企業(包括分裝企業)生產食品添加劑,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銷售和使用。”但目前各地對食品添加劑分裝的監管不同,具體需咨詢當地監管部門。
綜上,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允許分裝的食品包括:0102大米、0104其他糧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0201食用植物油、0303味精、0702其他方便食品(純麥片類產品)、1301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401茶葉、1404代用茶、1602蔬菜干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1701蜜餞、1702水果制品、1801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2002焙炒咖啡、2101糖、2201干制水產品、2202鹽漬水產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2302淀粉糖、2501豆制品(僅腐竹允許分裝)、2603蜂花粉、食品添加劑(具體建議咨詢當地監管部門)。
四、分裝食品的標簽除遵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之外,是否還有特殊規定要求?
答: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第八條規定:“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五、分裝食品的產地是原生產地址還是分裝地址?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五十條提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因此分裝食品的產地為分裝地址。
六、分裝食品的日期如何標示?
答: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10號)》中提到:“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按分裝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日期應按被分裝食品的原保質日期標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質日期比被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短,則產品保質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質日期標注。”
以上為食品伙伴網對食品分裝相關常見問題的匯總及解答,大家如果有相關問題或疑問歡迎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