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的投訴舉報層出不窮,不僅有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食品“身份”標簽要素不足的問題,還有涉及標簽、廣告中含有虛假宣傳內容、營養成分該標示未標示,標示有誤等食品“規范”標簽要素瑕疵的問題。對生產企業而言,食品包裝標簽規范日益成為其質量品質部門審核的“重頭戲”。因為稍有疏忽,企業有可能就會面臨行政處罰和法律糾紛。對食品監管部門而言,隨著投訴、舉報、案件的增多,提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的跟進學習也“迫在眉睫”。
在此,筆者結合近段時間處理此類投訴、舉報、案件和食品標簽虛假宣傳整治成果,匯集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標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淺談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易錯”注意點,希望對生產企業、食品經營者、基層執法人員有所裨益。
一、如何辨別食品包裝上的標簽與廣告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會很自然地被包裝上的一些文字和圖形所吸引,而這些包裝上的文字和圖形有時候看起來頗有點“廣告”的意思,但是又感覺屬于食品標簽的內容,對此經常“一頭霧水”。到底它屬于標簽還是廣告?
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食品標簽的定義:“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也就是說,食品標簽上使用的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具有推銷商品作用的話,就屬于傳播媒介,符合“廣告”的內涵。而一些食品標簽上的文字、圖形等宣傳用語有可能本身就是其做廣告時的宣傳用語。可見,食品標簽可能會與廣告“競合”。即食品包裝上文字、圖形和符號既可能是標簽,也可能是廣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也對保健品進行了類似規定。顯然,對食品、保健食品“標簽”和“廣告”的分開規定,表明兩者處于并列地位,在虛假宣傳違法處罰的法律適用上也將有所區別,所以《食品安全法》在這兩個法律責任部分也是分別規定。
那么當“標簽”和“廣告”競合時該如何做相對判斷?
筆者認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中“一般要求”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這些內容屬于標簽特有的“食品身份證”要素,不認為是廣告。其他在一般要求以外的,涉及到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只要符合《廣告法》中商業推銷特征的,都可認定為廣告。當然,在一般要求中,一些允許的非強制性標注內容,如食品名稱中規定:“可在前或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像“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等,或者在配料表標示中非法附加相關形容詞修飾的,一旦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廣告。
二、食品、保健品包裝標簽的規范
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銷售領域,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食品經營者,都有可能因食品、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標簽和廣告問題,面臨行政處罰和訴訟。如果因為只注重產品品質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而忽略食品的“外在需要”,在食品包裝上“不拘小節”,就容易給企業帶來包括罰款、名聲、運營等多方面的損失。
因此,及時掌握一些食品包裝標簽的法律法規要求,按規定辦事,做好包材預先審核,生產審查,至關重要。作為食品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知識宣傳也“勢在必行”。在此,筆者節選食品、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和廣告上可能涉及投訴舉報“重災區”的內容,最容易被“遺忘”的標簽規定要求進行分塊羅列,以供參考。
(一)食品包裝上標簽標注內容要求
1、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2、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無論是否與生產者地址一致,均為必須標注的標識項目),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
3、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4、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預包裝食品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照遞減順序排列,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對于復合配料,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標注要求,在配料清單中與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使用所謂“復合添加劑”的,應當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復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并進行標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包括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劑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而在配料清單中標注。加工助劑可以不在配料清單中標注。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8、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9、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10、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1、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1)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2)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3)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12、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7718-2011 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內容,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標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3)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二)食品包裝上標簽標注形式要求
1、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2、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3、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4、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5、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6、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預包裝食品為35平方厘米),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7、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標題為“營養成分表”。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食用方法方面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適宜人群方面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準要求標示。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可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注意:《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標示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規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具有特殊的標識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應按照GB7718-2011和GB13432-2013執行。對于符合GB13432-2013含量聲稱要求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其功能聲稱用語應選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規定的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三)食品包裝上標簽標注的“禁區”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1、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7)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2、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1)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食品包裝以下用語不得有:
(1)免疫調節;
(2)調節血脂;
(3)調節血糖;
(4)延緩衰老;
(5)改善記憶;
(6)改善視力;
(7)促進排鉛;
(8)清咽潤喉;
(9)調節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抗突變;
(13)抗疲勞;
(14)耐缺氧;
(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23)抑制腫瘤。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
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齒落更生”或其他類似用語。
4、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和內容
《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法》第18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注意: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四)食品包裝標簽配料表的標示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標示要求:”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這里的”強調“,”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的具體理解,筆者建議可以參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0號中的裁判要點進行理解:所謂”強調“,是指通過名稱、色差、字體、字號、圖形、排列順序、文字說明、同一內容反復出現或多個內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進行著重標識。所謂”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對人體有較高的營養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其市場價格、營養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食品生產企業為了達到推銷的目的,類似于廣告宣傳,可以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應對應進行含量的真實標示,不得含有虛假宣傳內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食品標簽進行了特別強調,卻未標明所強調成分的含量,或根本無該成分,則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很容易被投訴舉報標簽成分含量該標未標,涉及虛假宣傳,加大了生產企業被行政處罰和賠償的風險。
對食品包裝上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不僅需要符合《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標示要求的規定,還需要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中營養聲稱的要求。該通則強制標識要求:”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但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1、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2、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3、包裝總表面積≤100 cm2 或最大表面面積≤20 cm2 的食品;
4、現制現售的食品;
5、包裝的飲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7、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注意: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標準執行。
以上從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標注形式兩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展開,重點詳敘了食品標簽標注的配料表標示要求,同時對標注”禁區“進行詳實羅列,旨在能給對食品包裝標簽規范處于困惑的人們帶來些許幫助,并希望以此為點,對食品包裝標簽的規定進行全覆蓋學習。
對生產企業而言,單純重視食品品質安全,卻容易在食品包裝標簽、廣告問題上”大意失荊州“,面臨行政處罰,法律糾紛。對食品經營者而言,注重產品”身份“標簽要素進貨查驗,卻未認真做好食品”許可“標簽要素進貨查驗,甚至未能落實食品來源索票索證制度而面臨行政處罰。如果能了解相關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處罰的風險。當然,這需要食品監管部門的宣傳,也需要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掌握,更需要生產企業,銷售經營者的思想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