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要求強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壓實監管責任。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將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的監督檢查方式納入法治軌道,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飛行檢查。
《辦法》也對飛行檢查給出了明確定義:本辦法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白酒產品,作為一類特殊的食品,生產過程有其傳統性和特殊性。白酒生產企業在飛行檢查中需要關注的常見問題如下:
一、生產條件方面
1、灌裝車間與外包裝車間相通。
不符合GB14881中第4.1.3 條款關于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如: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等;一般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區域分隔的要求。
2、灌裝車間有非食品級材質的漏斗和勺子。
不符合GB14881中第5.2.1.2.1條款關于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作,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的要求。
3、灌裝車間的人流、物流通道有交叉污染。
現場發現:員工通過門從灌裝車間灌裝間進入外包裝車間;員工不經過洗手更衣由非潔凈區進入灌裝車間灌裝間。
不符合GB14881中4.1.1條款有關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4、現場查看灌裝車間共有7臺灌裝設備,但生產許可檔案中只申報了6臺。
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32條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的要求。
5、蒸餾間、灌裝間、洗手更衣室未有效分離或分隔,且混有雜物,未做到清場要求,管理較亂。
不符合GB14881中4.1.3條款關于“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如: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等,一般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區域分隔”的要求。
二、衛生管理方面
1、發酵蒸餾車間未安裝防鼠擋板。
不符合GB14881中6.4.2條款關于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的要求。
三、設施與設備方面
1、灌裝間廢水收集桶未標示清楚。
不符合GB14881中5.1.4條款關于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示清晰的要求。
2、灌裝間、外包裝車間使用非防爆開關、防爆燈現象。
不符合《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關于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的要求。
3、灌裝車間輸送酒的管道未標識內容物及流向,儲酒罐標識不清晰。
不符合GB14881中5.1.1.3條款有關各管路系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及GB 14881中5.1.8.3條款有關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4、發酵間二樓堆放包裝材料,該區域與蒸餾車間相通,與包材儲存要求不符。
不符合GB14881中5.1.8.3條款關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的要求。
5、灌裝間燈檢設施放置于地面,未放置于灌裝線上。
不符合GB14881中5.2.1.1條款關于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管理制度和人員
1、灌裝車間灌裝機漏酒儲存在一級儲酒罐中與廢酒回收作業指導書中描述不符。
不符合GB14881中13.2條款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與生產規模、工藝技術水平和食品的種類特性相適應,應根據生產實際和實施經驗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抽查2017年3月26日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記錄,在灌裝環節記錄有“3瓶”不合格,不合格處理記錄為“調整機器,重新計量準確”,未追溯之前灌裝的產品是否準確。
不符合GB14881中13.3條款關于管理人員應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規范,能夠判斷潛在的危險,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有效管理的要求。
五、進貨查驗管理方面
1、在實驗室中,2017年全年的食用酒精留樣共17個批次,但食用酒精入庫記錄表中2017年全年共15個批次食用酒精的入庫記錄,其中20170111批次食用酒精在實驗室中沒有留樣。
不符合GB14881中第14.1.1條款關于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六、記錄和文件管理
1、抽查發現2017.3.9光瓶白酒檢驗報告單不規范,缺產品執行標準、規格型號、單項判定等信息。
不符合GB14881中第14.1.1.2條款關于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產品貯存情況及產品的檢驗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內容的要求。
2、抽查2017年3月25日和2017年11月5日二批次留樣,追溯生產記錄,乳酸乙酯、甲醇出廠檢驗項目未做,總酸總酯、固形物出廠檢驗項目未做平行樣,出廠檢驗報告單記錄數據錯位。勾兌記錄未詳細記錄原酒組成情況,無法溯源。
不符合GB14881中14.1.1條款關于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