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食品生產經營的市場準入、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銷售等全過程的管理要求,對自動制售設備和跨境電商新業態監管也有所明確。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提出了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以及臨期食品管理要求。
1 、關于委托加工的標簽要求
意見稿擬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作為委托方進行委托生產。委托生產食品的標簽標識應當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編號,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等字 樣,雙方企業名稱、地址必須為同一字體、字號。
也就是說,委托生產情況下,可能委托方的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編號同樣需要體現在食品標簽上。但是目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已由許可改為備案,針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企業而言,標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可能無法執行。
2 、關于內包裝標示生產日期的要求
意見稿擬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生產日期標注有關規定,有內包裝袋(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袋)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內包裝完成時在內包裝 袋上如實標注生產日期。
現行的 GB 7718 并未對非最小銷售單元的內包裝規定標簽標識要求,意見稿補充了不同批次或組合包裝銷售食品的內包裝日期標識規定。在內包裝標示生產日期信息便于生產企業做不同批次產品的混合包裝及追溯管理,同時,也推動生產企業必須關注內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信息,根據該信息合理標示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的生產日期。
3 、臨期食品管理
意見稿擬規定:單獨銷售或者與其他商品捆綁搭售、贈送時,不得以篡改、隱藏、遮蓋、模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方式誤導消費者。同時,意見稿給出了食品臨近保質期界定標準。
根據意見稿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做食品促銷時,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能被膠帶等物品遮擋,捆綁搭售、贈送時也不能將日期信息朝向消費者難以查看的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要求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目前國家層面并未列明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標準,一般是由各省份自行確定的。明確臨近保質期的界定標準,是企業定性在售商品是否臨期的重要依據,便于企業對臨期食品管理,也便于政府監管。
食品伙伴網溫馨提示
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23日,食品伙伴網提醒,有相關意見或建議的可通過郵件或信函等方式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