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有效地召回已交付給客戶的不安全食品,保護顧客及消費者利益,避免或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對不安全食品實施召回。
2、范圍
適用于產品在交付后被確定為不安全時,對產品實施召回的控制措施。
3、職責
3.1 食品安全小組負責確定產品召回的等級,制定召回計劃和處理方案,以及評估糾正預防措施,負責發布召回公告,監視實施召回。食品安全小組組長負責召回計劃的批準。
3.2 品管員負責對召回產品提出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處置意見,并負責保存執行情況的記錄。品管部負責人負責對召回產品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當地監管部門匯報召回及處理情況。品管部負責保存所有與產品召回相關的資料和信息等。
3.2 銷售部負責人負責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處置。品質管理部監督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處置結果,確保不再造成危害。
4、管理內容
當公司存在受不合格產品影響的批次產品已經不在公司控制下時(如已經交付), 應啟動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產品,觸發召回程序:
4.1 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產品;
4.2 媒體報導的不適合的產品或事件;
4.3 公司內部檢查發現受不合格產品影響的批次產品已經交付;
4.4 其他的改變(包括技術、法律行規和突發事件)影響到已交付的產品質量或安全。
5、管理辦法
5.1 食品安全小組即產品召回小組,應監視與產品召回有關的信息。
5.2 出現 4.1~4.4 的情形時,應立即召開小組會議進行召回評審。
必要時,應要求法人和各部門的主管參加。
5.3 召回評審的內容
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來源,可信度;以往的產品安全記錄, 危害程度;政府衛生部門的流行病學咨詢記錄;待召回產品的范圍(包括產品線和地理區域);是否啟動緊急召回;一旦啟動召回,還應制定召回計劃明確召回的方法、途徑和召回產品的處理等。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明確召回等級。
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 24 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 48 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 72 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5.4 品管員檢查待召回產品對應的批次產品,甚至相鄰批次的產品留樣進行復查, 以證實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留樣應保持到召回活動結束。
5.5 品管員編制召回計劃,經食品安全小組組長批準后啟動。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5.6 品管員編制召回公告,食品安全小組發布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受召回產品的不合格影響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產品的后果和對策, 與召回有關的費用和賠償。
5.7 產品召回的方法、途徑和時間:
a) 應盡可能利用銷售網絡作為召回網絡,由消費者將召回產品交由銷售商。應明確向公司或銷售商報告的方式如電話或傳真等。
b) 應保持從公司到銷售商的接受召回產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確。
c) 每一批召回產品均應編制《產品召回記錄表》予以記錄。
5.8 召回產品的處理
a) 召回產品在處理前應進行標識和隔離。
b) 召回產品應作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注明為召回產品處理。
c) 當召回產品的處置方法為報廢時,可由銷售商在公司的監督下進行。
5.9 產品召回報告
食品安全小組應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召回食品,應提前報告處理時間、地點。
6、記錄和文件管理
品管員填寫召回記錄,包括召回方案,召回小組的活動記錄(會議紀要等)、召回產品的處置(如不合格評審、廢棄單等)召回的產品及批次、數量、原因、結果以及產品的最終處理方案。
保存每年進行模擬召回的記錄和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